时间:2022-12-09 12:35:00来源:法律常识
好像是在五六年以前,威海市律师协会邀请青岛市的一位律师大咖给我们律师上课就讲到了这个话题。很多年轻律师如获至宝,纷纷做了笔记。我听后在心里哈哈大笑!我也能明白这位大咖过来讲课的真实意图。他是来传经送宝的?哪有那等好事!他的真实意图是为了过来要拓展自己的案源,这才是他的真实意图。
他当初讲出这样的理论:接待案件的数量是接待量乘以接待成功率。在一个人的接待成功率是固定的情况下,接待数量越高,接待案件的数量就越多。
他的理论非常正确。正是因为他的话是正确的才是废话。因为这个道理普天下的人都知道,所以就是废话了。
我个人认为律师提高接待案件的有效率才是关键因素。接待案件的有效率的决定因素最主要的是律师的法律素质与执业技能素质,当然也包含律师的技巧的问题。
律师在接待客户的时候,要区分这位客户的意图是什么?如果客户过来的目的仅仅是过来进行法律咨询的,他就不大可能聘请你代理案件,当然也有后来转化为聘请你办理代理法律事务的情况;我觉得有意图过来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人,你通过接待,最后是否委托你,这样考察接待案件的有效率才会有意义。当然有的人为了取得免费法律咨询,他们有的人声称是过来想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
至于来的人是不是真心想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要综合看 不能仅仅听他们口头上说的。
有的年轻律师看到有人来委托你办理法律事务,还真的认为来客户了,完全当真的了, 就害怕客户跑了,就会竹筒子倒豆子全部倒出来了。结果人家不用你了。你可能觉得是人家耍你的。我告诉你们这是你自己耍你自己的。是你自己不尊重你自己的成立了果造成的。狡兔死,良狗烹。你没有了利用价值 人家干嘛给你送钱!做律师的在委托人没有与你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没有付清之前,一定不能泄露。你如果提前泄露了,这是你自己鼓动委托人不用你。最核心的机密应到在开庭时展示,委托人才会觉得你有用,提前泄露反而不美。你们说我的观点是否有些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