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3:25:07来源:法律常识
在征地拆迁期间,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拆迁部门一般会先与拆迁户进行谈判,而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拆迁户又不愿意妥协让步,那么拆迁部门就很可能会采取违法拆迁行为,而行政复议往往是拆迁户维权的第一步,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拆迁户还可以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到了起诉这一步,根据复议结果的不同,行政诉讼的提起也要有相应的调整,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小恒发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一、复议维持共同告
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行为,那么拆迁户应当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下简称“原机关”)、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来起诉,并且应当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而关于地域管辖,拆迁户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也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
另外,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那么也属于“复议维持”的法定情形,但如果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那么就属于“单独告”的情形了。
二、复议改变单独告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那么拆迁户如果针对复议不服,起诉时只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而关于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此时均以复议机关来确定。而如上一点所述,如果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那么也要单独对复议机关进行起诉。
三、维持+改变共同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中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那么拆迁户在起诉时,仍应当对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