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3:51:43来源:法律常识
经查,2019年11月初,被告人陈某受邱某指使,招揽赖某伟、赖某业、梁某三人及其本人分别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办理相应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简称“多卡合一”)共计12套。后被告人陈某根据邱某指示,将上述12套“多卡合一”交至他人手中,并获取报酬共计人民币11000元。
25日,青浦区某律师事务所被人以冒充其老板要求转账的方式骗走人民币147万元,后上述钱款经由赖某伟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走。
青浦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属于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介绍,众多诈骗集团及其服务器都在境外,打击难度大,对于被害人而言,许多财产无法被追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该项罪名的相关规定,对此类诈骗活动的边缘犯罪进行清晰的界定,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核心犯罪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打击,斩断犯罪分子的触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