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16:47:42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市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子还没开始审理,原告却先被法院处罚了,这是怎么回事?
8月20日,原告张美美(化名)诉请被告王小明(化名)支付货款6万元。8月24日,法院向被告王小明送达应诉材料,可多次拨打电话,均未取得联系,于是联系原告了解相关情况。经办人通过E键送达获知张美美一年内曾有民事活动,遂与她取得联系,可对方表示从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没有签署过相关《起诉状》或《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立即拨打立案登记号码,通话人却坚称自己是张美美本人,自报相关身份信息并详细陈述被告王小明欠款细节。
到底谁才是真的张美美?
经法院核查,发现行为人张丽丽(化名)假冒张美美提起该案诉讼。
原来行为人张丽丽与张美美合伙经营服装批发生意,两人各自经营一家门店,对外均以张美美的名义实施经营。为讨回货款,张丽丽以张美美的名义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因张丽丽人在江苏常熟,便要求律师邮寄空白《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并声称由其交给张美美签字后寄回,但实则张美美从始至终不知情。张丽丽认为自己是店铺实际经手人,更熟悉情况,代张美美签字起诉、参加诉讼是没有问题的。
法院认为,行为人张丽丽假冒他人名义提起诉讼,其行为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扰乱民事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依法作出对张丽丽罚款10000元的决定。
目前,张丽丽已主动缴纳罚款,并提交《悔过书》作深刻检讨,承诺绝不再犯。而该案因原告主体不适格,最终被裁定驳回。
法官表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委托诉讼代理人需得到当事人的授权方可提起诉讼。法律不是儿戏,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属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