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20:39:39来源:法律常识
借款合同纠纷的关键点在借贷关系的认定和款项交付的凭证。借贷关系方面,因本案的出借方是我所的常年顾问单位,在借款发生时已经经过律师的指导拟定了完备的借款合同;如没有书面的借款合同,在起诉时应注意收集其他能够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双方对于借款性质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款项交付方面,我们在合同中明确了款项交付的账户,所有的借款均转入指定账户。
本案中,原告孙某控股的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和被告姜某作为代理人的中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书》,姜某是中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该项目的劳务分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姜某因资金紧张,向孙某借款,并由姜某妻子苏某提供担保,合同约定了资金用途,必须要用于工程建设的劳务费和材料款项的支出。
合同签订会,孙某按照合同约定,分批次出借了250万本金。借款到期后,姜某拒不还款,孙某委托我所律师代为起诉,已经于2022年9月5日取得了判决书。
一、姜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某借款本金250万元;
二、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某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3月8日期间的利息53300元以及2022年3月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50万本金为基础,按照月利率0.5%计算);
三、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某律师费104000元;
四、苏慧琴对签署一、二、三项仅限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还判决由姜某承担全额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1、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款项的性质是工程款还是借款。
首先,我们在借款合同拟定时就界定了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即使是用于工程,也不能改变是借款的性质;
其次,借款和工程款的主体不同。借款发生在孙某和姜某之间,而工程款是由于两个公司之间的工程合同关系产生;
在此,在本诉之外,律师指导顾问单位,以两家公司作为主体,对工程款的结算签订了相关协议,避免了两种款项性质的混淆;
2、本案的亮点在于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费作为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费用支出,在拟定借款合同时,就已经明确,该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就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维权时对费用的顾忌和考量,聘请专业的律师,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3、完备的借款合同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权利。
除了上述借款性质和相关费用的约定,律师拟定的借款合同还专门设计了抵押担保条款,约定由苏某以其全部资产提供担保,避免夫妻之间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的情况。
4、未对不动产进行抵押登记的补救措施
由于疫情原因,孙某未能及时赶到外地督促姜某夫妻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为了避免财产被转移导致后期执行困难,我们在诉讼之前提起诉前保全,将姜某和苏某名下两处不动产进行诉前保全,以保证申诉判决的顺利执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