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9 23:29:38来源:法律常识
文稿丨王隆彬
朗读丨罗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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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行使方式和主体
1.破产抵销权的法律意义
(1)便利功能。即具有简化当事人清偿手续的作用,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节省互为给付和互受给付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2)清偿功能。即通过抵销,当事人双方可以不必履行各自的债务,而直接导致双方的债务得到清偿。
(3)担保功能。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因破产人无力清偿,只能得到一定比例的偿还,甚至完全得不到偿还,但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却必须全额清偿,利益相差甚大。破产抵销权实施的结果使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在抵销范围内得以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全额、优先清偿,可在债权相互抵销的范围内实际起到担保的作用。
2.对破产抵销权的限制
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通过行使破产抵销权,使其债权与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同归消灭,导致实际上债权获得全额清偿的结果,从而避免和其他债权人一样接受破产财产分配获得比例清偿的损失,这使得享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拥有不同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地位。从另外一个角度,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如果通过某种方式以较小的对价获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并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抵销,也能减轻自己的债务履行负担。所以,在实际的破产案件中,经常有债权人通过各种手段竞相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或者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低价收购对债务人的债权,以供抵销。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防止过多的抵销的进行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破产法从三个方面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当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向管理人完全履行其所负债务,这种履行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而债务人的债务人如果在破产案件受理后通过转让取得他人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并以此与其债务抵销,则会消灭或者部分消灭其所负担的债务,减少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并且会诱发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低价收买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道德风险。正是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取得的,均不得主张抵销。
(2)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权的人,在得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已经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仍然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法律上就推定其是为了在债务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行使破产抵销权做准备,推定其主观上存在恶意,并对这种恶意抵销的情况予以禁止。但是,债权人的这种恶意毕竟是法律上的推定,因此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前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出现但书所规定的情形时,即使债权人已经知道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法律也不认为该债权人存在恶意,并允许其以债权和所负担的债务进行抵销。
(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破产程序中债权的清偿是比例清偿,也就是说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是必然要或多或少受到损失的,对债务人债权的取得实际上就意味着对损失的承担。从正常的商业判断,一般来说没有人愿意拥有破产债权。因此,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得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的债权有很大的可能转化为破产债权的情况下,仍然对债务人取得债权,法律必然推定其有行使破产抵销权的恶意。同时,也有例外情况,即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虽然有本项所规定的情形,仍然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破产抵销权。
朗读者简介
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罗 群
南昌大学法学本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荣获先进个人、最佳论文等个人荣誉奖项;
个人擅长领域:侵权纠纷、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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