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21:51:04来源:法律常识
宁江区居民袁某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捕获的37只鸟,都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更让他没想到的是,因为捕这些鸟,自己还经历了“庭审现场初体验”。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23日上午,袁某某在宁江区伯都乡某林地内及自家后院使用粘网和拍笼猎捕野生鸟类,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收缴野生鸟类37只、粘网2套、拍笼4个。经鉴定:37只野生鸟类中有10只朱雀,27只黄雀,均为我国登记在册且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
袁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对被告人袁某某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袁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小编寄语
不要以为一只鸟、一条鱼都是可以随意捕获的,你可能不知道,在你习以为常的时候,就已经触犯了法律。请收起你的粘网和拍笼,销毁你的作案工具,要知道,每一个野生动物都代表着生命,更代表着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