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2:40:2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贞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通过多元调解平台,成功调解结案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标的额达349万元。
2015年12月18日,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公寓住宅和某广场时代商业购物中心综合楼(A、B栋)《电扶梯设备安装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作34台电梯,合同总价款为544.09万元,款项由被告分批支付给原告。2016年6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上述《电扶梯设备安装买卖合同》的基础上,增加C、D栋扶梯17台,客货梯14台,增加C、D栋合同总价款人民币500.94万元,其余条款参照A、B栋合同一致有效。2016年8月12日,双方就A、B栋合同的电梯数量从34台变更为31台,A、B栋合同总价款变更为504.79万元。2017年10月18日,双方就上述C、D栋合同作出变更,将C、D栋合同中17台自动扶梯只保留5台,取消其余12台,变更后的C、D栋电梯数量为19台,合同总价款变更为332.94万元。通过上述合同和后续补充、变更协议确定被告需要原告为其定作A、B栋电梯31台,C、D栋电梯19台,合计电梯数量50台,合计总价款837.7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货50台电梯并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作A、B栋电梯31台,C、D栋电梯19台陆续于2019年7月11日前经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合格。根据合同付款约定,至2019年7月18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上述50台电梯合同总价款的95%,即到期应付款项人民币795.8435万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434.025万元,尚欠已到期款项361.8185万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该笔款项,但被告仍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贞丰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电梯货款人民币3618185元;2、判令被告以36181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赔偿原告自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3553元;3、判令被告以以36181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之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自2019年8月20日期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9日为人民币50652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因路途遥远,原告方代理人提出请求通过网上调解双方的纠纷。承办法官认为原告代理人的请求合理,经与被告沟通,被告亦同意通过网上调解。2020年6月12日,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通过多元化调解平台对双方的纠纷进行线上调解。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分期支付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共计人民币3489000元,若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同意给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天宽延期,如宽延期结束被告仍未按约履行,则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0元,并就未到期的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原告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通过网签方式确认了该协议。
本案是贞丰法院通过线上调解平台成功调解结案的首例商事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线上调解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提高了办案效率。近年来,贞丰县人民法院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充分运用网上立案、线上调解、远程开庭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诉讼活动,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作者:石成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