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2:44:22来源:法律常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大量进入人们的生活中,为人们生活创造便利,但是不法分子利用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作案的情形时有发生,特别是“飞车抢夺”的案件越来越多。司法实务中对该种行为定抢夺罪还是抢劫罪存在一些争议。笔者以司法案例为引,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探讨“飞车抢夺”的定性问题。
案例:2016年8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陶志武、凌增富驾驶一辆改装摩托车来到西樵镇民乐医院路段时,凌增富驾车靠近被害人李某的自行车边,陶志武伸手去抢了李某自行车车篮内的环保袋,李某发现后用手拉住环保袋,后陶志武用力一拉将环保袋抢到手。致使李某被拉扯倒在地上受伤,环保袋内有现金12元、一台白色华为手机及一台黑色诺基亚手机(共价值915元)。经鉴定,李某的损伤属轻微伤。(案件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刑初4932号刑事判决书)
本案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的“飞车抢夺”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利用摩托车、汽车等车速较快,行动突然,被害人一般来不及反抗的特点实施抢夺,得手率往往较高。然因该种行为的特点,对社会治安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成为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经常看到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其中“两抢”就是指抢夺罪、抢劫罪。
对飞车抢夺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利用快速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其手段十分危险,除了侵犯被害人的财产外,还必然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对此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飞车抢夺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不是故意对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因此对飞车抢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只能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然而在实务中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在飞车抢夺中又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如何定罪处罚?定抢劫罪还是抢夺罪?这就需要我们对抢劫罪和抢夺罪的构造和侵犯的法益进行全面分析:
一、分析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抢劫罪的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那么,抢劫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占有权和人身的生命、身体、自由和生活平稳。本罪成立的逻辑线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对方反抗→强取财物。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是暴力、胁迫;结果行为是当场、强取。所以抢劫罪是直接对被害人人身实施暴力,以此排除、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强行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构成抢夺罪。抢夺罪的概念是指对物实施有形力,夺取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尚未达到抑制占有人自由意思程度的行为2⃣️。本罪侵害的法益是财物的占有权。本罪成立的逻辑线索是:瞬间对物实施暴力→夺取公私财物。抢夺罪是直接对被害人财物实施暴力。
现实中飞车抢夺的行为人主要是为了驾车能在瞬间夺取财物,是故意对财物使用暴力,而不是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行为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只是便于其目的的得逞。虽然实践中飞车抢夺经常会造成被害人人身受到伤害的后果,但此种后果并非行为所追求的,仅仅是过失造成的结果,不能由此否定行为人故意行为的侵犯对象只是被害人的财物。
2、抢夺罪是介于抢劫罪和盗窃罪之间的一个罪名,从该罪的立法本意来说就是生活中对物不对人的暴力行为的惩罚。如果对飞车抢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将混淆其与抢劫罪之间的界限,导致实践中的许多问题难以处理。例如,对于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任何伤害的飞车抢夺如何定罪处罚?对于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飞车抢夺如何处理等。
3、抢夺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对于飞车抢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完全可以满足惩罚犯罪的需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飞车抢夺”行为定抢夺罪更为合适。
二、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行为的定性。
1、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2013年废止)第二条(四)规定“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2、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本条增加了“非机动车的抢夺”情形,并将入罪的数额标准降低至百分之五十。可见,最高法院认为“飞车抢夺”应以抢夺罪定罪量刑为宜。
3、但飞车抢夺行为具有《解释》第六条规定的这三种情形的就认定为抢劫罪:“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所以,对飞车抢夺案件定抢夺罪还是抢劫罪,需要进行个案分析,在排除《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其他情形应按抢夺罪定罪处罚。
本文开头案例在公诉机关移送起诉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志武、凌增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其中一宗抢夺致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案件的在此罪与彼罪之间摇摆,这种摇摆恰为辩护律师提供了辩护空间,只有深入剖析案情,同时严格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厘清不同罪名之间的区别,才能对每个犯罪行为的定性进行精细化辩护,才能做到有效辩护,最终取得辩护的良好的辩护效果。
以上是我的简单分析,和同仁探讨,不足之处望指正。
注:
1⃣️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02页.
2⃣️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11页.
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雷大学 律师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