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3:13:05来源:法律常识
分享一个讼别律师咨询案例。
深圳人阿菲(化名)与香港人阿伟(化名),2017年在香港注册结婚,取得结婚证。结婚后,一直没有生孩子,阿菲与阿伟一起在香港生活,但每天到深圳工作。
阿菲在香港,感觉自己很难融入阿伟的生活圈,加上语言沟通方面存在问题,以及香港与内地关系的立场分歧,导致二人矛盾逐渐升级。
新冠疫情以来,深港过境受到很大限制。从2020年开始,阿菲就没有再往返香港,而阿伟也因疫情原因没有来深圳。分居期间,阿菲与阿伟感情逐渐淡化,甚至没有了沟通。阿菲提出离婚吧,阿伟同意离婚,并希望疫情结束后办理离婚。但双方在谈及离婚时的财产时,双方有了分歧。
阿菲和阿伟在国内各有一套婚前财产,阿菲的婚前财产值200万;阿伟的婚前财产值600万元,双方的婚前财产在结婚前均已付清全部款项。
双方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各执一词。阿菲认为,阿伟应当分一半夫妻财产给阿菲,阿伟认为自己婚前的财产,不应该分给阿菲。阿菲咨询了很多深圳离婚律师,他们都认为根据中国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阿伟的观点是对的,阿菲不应该分得财产的一半。
阿菲偶然经朋友推荐说,讼别离婚律师在涉港婚姻特别专业。2022年4月中旬,阿菲来找讼别律师。
阿菲说,我已经咨询过很多律师,对国内离婚的法律已经很清楚了。我想知道,我这种情况,能不能争取阿伟名下的婚前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讼别离婚律师认为,涉港的离婚案件,必须分别考虑香港离婚、内地离婚的财产分割制度,帮助当事人选择最优离婚方案。
讼别律师告诉阿菲,如果从中国大陆的婚姻法制度,阿菲在国内起诉会遇到两个障碍:一是如果阿菲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阿伟不同意离婚,那么国内法院有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虽然双方有分居的事实,但国内法律规定,分居必须是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才可能成为离婚条件。第二个障碍就是关于财产的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属于婚前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如果阿菲在国内起诉,那么将面临漫长的诉讼并且离婚不能分割阿伟的房产。
讼别律师告诉阿菲,如果在香港起诉离婚,你完全可以要求分割阿伟名下的婚前财产。
像阿菲这种情况,在香港提起离婚诉讼的好处如下:
一、香港法庭会根据双方已经分居二年的事实作出离婚绝对判令,而无须对方同意;这一点和国内法律有很大不同。众所周知,中国法院在判决离婚的问题上一直是保守主义。如果当事人第一次提离婚,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起诉者又不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重婚等情形时,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二、如果选择在香港离婚,按香港的法律,阿菲和阿伟在结婚已经超过5年,那么对于双方婚前的财产均有机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五五分割。目前阿菲的婚前房产价值200万,阿伟在深圳的房产价值600万,合计800万,那么各50%是400万元。如果阿菲的房产归阿菲,阿伟的房产归阿伟,阿伟应当给阿菲200万补偿。
三、阿菲有可能获得一些其他额外的补偿(比如赡养费)。
听完讼别离婚律师对香港离婚制度的介绍,阿菲明白了,她应该在香港起诉才最符合她自己的利益。
但对于阿伟呢?阿伟如果经过咨询律师,他会选择在哪里起诉呢?
从阿伟的利益出发,他律师会建议他选择在深圳法院起诉。
涉港离婚案件,因存在香港婚姻制度和中国婚姻制度的差异,所以涉港当事人在离婚时,一定要同时了解内地和香港的离婚制度,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最适合自己起诉的法院,以最大限度保证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