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助理找书记员的经历,走心法官助理,书记员容易犯的100种错误

时间:2022-12-10 03:41:15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憋不住偷偷说

作者:舒济源

转自: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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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最最最想先说的就是序号后标点符号的规定搭配。“一、”“(1)”“(一)”“1.”“第一,”,这些才是正确的表达方式,不信你可以去找最高院发的文件来验证一下,不能乱搭配成“一,”“(1)、”“(一)、”“1、”“第一、”,看起来好别扭啊!要看清楚哪种序号后面是不接标点符号的,哪些后面是接顿号,哪些后面是接逗号

2.要区分汉字零跟数字零。汉字零是“〇”,数字零是“0”,2025年要写成“二〇二五年”,不要写成“二0二五年”!!在我看来,这种表达方式就像把“我爱你”表达成“我爱you”一样土气和造作……

3.有些字读音一样,看起来又超像!很难检查出来问题来,如“峰”与“锋”,“请”与“清”,“祥”与“详”,“健”与“建”,“竟”与“竞”,遇到这样的字,一定要多个心眼,最好每份文书都能做到交叉检查,最大可能地降低出错的可能性。

4.开庭前务必先检查审判庭的牌子。简易程序应放“审判员”的牌子,普通程序应放“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牌子,并留意法官、人民陪审员有没有坐错位置,不要在庭审进行中,或者开完庭才发现错了。

5.一开始录入当事人信息的时候就要小心,因为后面为了省事,很可能会一直套用这些已经录入的信息,而且会掉以轻心,不怎么检查,比如说在庭审笔录中打错当事人性别了,很可能一路错下去,直到发判决了还没发现错误,叫当事人情何以堪。

6.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定要确认一遍身份证。被告具体叫什么名字,原告有可能只是想当然地认为被告的名字应该怎样写,比如“王斌”与“王彬”,还有些则更隐蔽一些,双方都觉得两字通用,曾有个案子,原告叫被告为“伟强”,被告无异议,但我们拿来身份证一看,才发现被告名为“卫强”,但生活上一直用“伟强”,还有个案子也差不多,被告承认自己叫“流民”,但其实身份证上写的是“流明”,还有“维萍”与“维平”,有些当事人在这方面的不计较真是超乎你想象......

7.当事人信息部分的出生年月日要能与身份证号码对应。大家都应该知道吧,身份证号码里面就包含了出生年月日的信息,如“……19950505……”代表的是1995年5月5日出生,有些代理人就很马大哈,在诉状中写的出生年月日是错的,我们按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抄只会接着错下去。对了,说到这,我顺带安利一下综合业务系统里上线的“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纠错系统”吧,把裁判文书上传后,然后选择文书,点“修改”,再在进入的页面里点“文书纠错”,等待案件分析完即可。

8.身份证号码前的官方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而不是“公民身份证号”,不信你可以拿出你身份证来看。

9.当事人为公司的,一定要确认一遍营业执照。一字之差就可能成为另外一个公司或者是不存在的公司了,拿保险公司来说,公司后缀有可能是“xx市分公司”“xx分公司”“xx中心支公司”,另外,“交通运输局”与“交通运输管理局”是不同的,“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不同的……搞错了公司名称,会导致往后公司无法用这文书出账(包括交诉讼费、交执行款),或者该公司可以再无赖一点,直接不承认这文书与自己有关。另外,公司名称错了,执行局也无法正常录入系统……

10. 为了能绝对确定公司身份,能把社会信用代码写上去就最好了,就是工作量多了一点。另外,我发现有些法官还会把代理律师的执业证号写上去,每个法官的做法不同。

11. 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材料的页码最好采用“第几页/共几页”的形式,因为这样能够直观地反映出每一页在整体中的位置。往后当事人拿着复印件过来,也方便验证其真实性。

12. 非当事人来代领法律文书,要亲自打电话向当事人核实清楚,而且要复印下其身份证,要求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和当事人的关系和电话号码

13. 留置送达要两个人去送,否则程序有瑕疵,送了也不合格……而且两个人去送,遇到突发情况也能有个照应。另外如果不知道当事人的家怎么走的话,可以去找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带路,或者在路上找快递店、煤气店之类的店铺问问路。

14. 留置送达要拍照取证,而拍照是不是随便拍的,起码相片内容要能体现:谁去送的,谁在场,送了什么文书、门牌号、建筑的整体样子如果没人在场的话,那要拍下有人在此居住的图片,如停放的摩托车、晒的衣服、运转的电表、饲养的鸡鸭狗等。不能拍一张材料放在门边的图片就完事啊,拜托,一张照片能看出什么啊…..

15. 如果确定了地址,打算把材料留在现场,不要随便一放就走人。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反映,根本没看到材料的身影,被风吹走了、被狗叼走了、被无关人拿走了,这些都有可能,或者等看见了也为时已晚了。如果带了胶纸,可以把材料贴在门上或墙上,没带胶纸的话,把材料塞进门缝,或夹在门把手里,总之要确认当事人一定能看到这些材料。

16. 留置送达完毕后,回来要及时把相片打印出来,能彩色打印就最好了,我一般是四张拼一张A4纸,看起来比较紧凑,还有打印出来后,要及时填送达回证,一时没空填的话,那也要在打印出来的相片上面写送达的日期,怕以后忘记。

17.在离婚案件当中,原、被告的地址往往是一样的(一般都是户籍地址),原告不能作为同住家属签收被告的材料,不然明显有问题,自己跟自己打官司,精神分裂症啊……

18. 要注意区分哪些材料是给当事人的,哪些是自己留底的,比如像传票之类的材料,要把标有“存根”的那份材料留底,而不要把标有“存根”的那份材料寄给当事人,再比如诉状上盖有“正本”的那份是留底的,而盖有“副本”的那份才是给当事人的。

19. 邮寄材料时,要在快递单上完整填好寄件时间以及寄了什么材料,填好以上信息可以避免不少争议。另外,联系电话、寄件人也要好好填上!方便收件人或者快递公司联系你,而且投递失败之后退回单位,单位人员也能及时把邮件分回给你

20. 每邮寄出一份材料,都要把快递单号抄下,不然没法掌控进程,不知道有没有寄到。我这边的做法是抄在档案袋背面,并且在单号前注明何种材料,如传票就写“传:xxxxxx”,判决就写“判:xxxxx”,转普裁定就写:“转:xxxxxx”,缴费通知就写:“缴:xxxxxxx”。

21. 有时快递底单回来,上面没有注明收件日期,必须网上查询才知道具体的送达日期,而且还得把查询结果打印出来才行,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了,据我所知,网上的邮寄记录好像最多保留一年,过期就查不到了。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发生,建议结案后尽早归档,因为归档时必须确定送达日期,这样就能检查到了。

22. 当通过按照原告所说,想尽办法也无法联系被告时,如投递失败、不知道被告的手机号码等,需要进行公告送达了,一定要去村委会/居委会了解一下情况,开出下落不明的证明,才进行公告送达。滥用公告送达可能引起再审!现实中就有过这样的案例,离婚纠纷当中的原告不如实告知法院被告的联系方式,法院草率公告送达,判决了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被告才知道自己被离婚了

23. 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要记得盖收文印和注明收件日期,不然以后有口说不清,比如当事人在材料上写的日期是1号,3号才邮寄出去,法院5号才收到,这之间就有4天的误差。

24. 慎重收当事人原件,能不收就不收,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就可以了,因为弄丢原件就事大了,虽然据我所知,有些法官审民间借贷的案子,是会收借条原件来归档的。

25.跟别的单位借档案时,借的时候对方都会要求写借条,我们归还的时候也一定要要求对方写收条!这样归还之后档案弄丢了就不关我们事了,不然说不清楚!

26.从别的单位复印材料,材料要盖上该单位的章才有效,如果材料很多的话,一般是类似于盖骑缝印,即每一页都盖上了不完整的印。

27.判决书下来之后,先送败诉方,再送胜诉方,因为胜诉方收到判决,告知败诉方后,败诉方可能就不愿意签收判决,逃避送达。

28. 联系当事人最好不要用自己的电话,用工作号码或者用办公室的固定电话,不然有些当事人可能不分时间段来“骚扰”你,当他们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时,也有可能找你出气

29. 要记得提前通知人民陪审员,因为陪审员也有自己的工作,而且有些还居住得比较远,陪审员不可能在开庭当天放下自己的事情“飞”过来,所以早点跟陪审员商量,大家看如何安排时间。

30. 注意庭审是公开的还是不公开的,像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就不能公开审理,而离婚案件的趋势是不能公开审理(按照有些地方高院出台的离婚程序指引,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不能旁听)。

31. 调解时要注意看代理人有没有权限,不排除有些一般授权的代理人不清楚这点,到最后调了也是白调,更严重的是直到调解结束都没发现,出了事之后当事人才跑过来闹,说调解程序有问题。

32. 如果庭审是不公开的,记得要对庭审笔录、判决书的模板作相应的调整,不要还是写着“公开开庭审理”。

33. 庭审中,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34. 收到案子后,及时翻案卷,审查下当事人有没有缺关键的证据,最好电话旁敲侧击问一下还有无其他证据,因为如果开庭时没有提交,开完庭后才提交,这样就必须再向对方送达了,为了更好地质证,还有可能要进行第二次开庭,时间就拖得非常长。

35. 就像上面说得那样,没质证过的证据不能用,譬如在全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原告在庭审时或庭审后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关键证据,法院就不能懒得再进行送达而直接采纳。

36. 判决里的程序性日期一定要合理,不能判决时间比开庭时间还早,转普通程序的裁定书上的日期不能是在超审限之后。

37. 法官签发判决书的稿头(虽然是放在副卷当中,不公开的),签发的时间不能比判决时间还早,判决都还没出来,你就签发了,这是什么神一般的操作。

38. 决定了要转普通程序,就及时做裁定书,做好裁定书就及时送达,不要等下判决了才发现忘记做转普通程序的裁定了,或者一早就做了裁定但是没有送达,归档时没有送达回证可以反映。

39.在诉讼过程当中变更了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也应该随之改变,比如说起诉时暂定损失金额为10000元,诉讼过程当中评估为50000元,原告调整了诉讼请求,那法院最后就不能按照立案时确定的诉讼费来收取,在下判决前一定要反应过来。

40.每个案件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交纳情况不同,有些是已经预交了,有些涉及到了司法救助(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在裁判文书最后部分决定诉讼费用负担时应考虑到这些情况。每个案子情况都不同,模板中记得要改过来。

41.判项不能超出原告请求,比如说原告只主张部分利息,但判决时却套惯用的模板,写成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这就有违处分原则

42.不要随便帮忙开生效证明,因为只有跟案的人才知道这个案子有没有上诉以及最终裁判文书是哪份,不要进入二审程序了,还开出生效证明去申请执行,这样就会出现审理与执行同时进行的局面,万一二审改变了一审结果就麻烦了。

43.当事人在上诉期刚过的时候就跑来开生效证明,不要想当然就以为裁判文书生效了,因为这边没有收到上诉状,不代表上级法院没有收到上诉状,有可能当事人是算着时间把上诉状交到上级法院去了(邮寄的是以交邮时间为准),但是当事人却没有特意告知跟案的人。

44. 开生效证明时,注意不要把案号、承办法官、当事人名字这些基本信息填错了,太损法院权威了,连自己办过什么案子都能搞错,太儿戏了。

45. 计算生效日期要算准一点,确定了最后的送达日期之后要考虑何时生效。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这三类裁定的上诉期是十日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是十五日,还有些是最后送达之日即生效,还有些是作出之日生效。

46. 离婚诉讼以及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裁判文书不能上网

47. 除了涉及国家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外,调解书都不能上网。具体还有哪些文书不能上网的,大家可以看一下2016年颁布的《关于人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48.裁定书跟判决书不能搞混,驳回诉讼请求用的是判决的形式,驳回起诉用的是裁定的形式!而有些时候是明知道该用什么形式的,但是在写的过程中,慢慢变更主意了,却忘记把稿头改过来,于是就出现了裁定驳回诉讼请求这样的错误。

49. 同个案子的裁定书案号顺序不要乱,出现了两份一样的1号裁定就尴尬了,该认哪份才好呢?所以制作新的裁定之前,先翻一下案卷,看之前有没有做裁定,以及做了多少裁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规范使用案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首份裁判文书直接使用案号,第二份开始可在案号后缀“之一”“之二”…以示区别,不同类型的裁判文书则各管各的,即是“8号之一民事判决书”与“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可以同时存在。

50. “准予撤诉”与“按撤诉处理”是不一样的,“准予撤诉”是原告追求的结果,但“按撤诉处理”就不一定是原告追求的结果。

51.给当事人办理领款手续前,要确保诉讼费用已到位。我们这边财务室的做法是当事人先去缴纳诉讼费,缴纳完了才能继续办理手续。

52. 像快递单、发票之类的材料,收到之后最好顺手在背面涂上胶水,沾在A4纸上,然后放进档案袋里,这样就不容易丢了,虽然这是很小的动作,但是顺手做了的话,真的可以不知不觉减少很多工作量。

53. 裁判文书的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其中法院名称里除了专门法院外,其他法院名称前都要加上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而文书名称也要具体写明是什么程序,如“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

54. 涉外的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要加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

55. 案号方面的出错主要在于年份,一方面是因为套用模板时,没把年份改过来,时间还是模板当时的时间,另一方面是因为有些案件持续时间太长了,搞错立案时的年份了。另外,案件的顺序也有可能看错,比如说将“707”看成“701”。

56.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在前,名称在后,两者之间用冒号,如“原告:xxx,x,xxx”。如果存在反诉的话,还要更详细一点,如“原告(反诉被告):xxx”“被告(反诉原告)”,至于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还是无独立请求权,都用“第三人:xxx”。

57. 在特别程序案件、保全案件当中,当事人的地位不叫“原告”“被告”,而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复议案件当中,当事人的地位为“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案外人异议案件当中,当事人的地位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58. 关于简称,如果这个当事人出现的次数很少,那么不必使用简称,如果出现得较多则可使用简称,使用时应该全文保持一致,例如不能一边叫“紫金投资公司”,一边叫“紫金公司”。

59. 法律法规的引用也同理,若出现次数较少则不必用简称,出现次数较多时可使用简称,但简称无需再用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60. 为避免引起歧义,不要用“原审法院”“原审判决”之类的词,表述能具体就具体点,比如说“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二审判决”,不嫌麻烦的话,还可以再具体一点,把法院全称写出来。

61. 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这是《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格式样本》讲的,不是我编的啊。

62. 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注意,法定代表人跟法定代理人是完全两码事),而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要另起一行写负责人的信息。

63.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要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近亲属的,也要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64.在裁判文书当中,诉讼代理人的位置排序也有讲究,代理人是近亲属或者本单位人员的,应当排在律师或者本单位以外的人之前

65.写判决书时,注意看下代理人有没有变更,因为有些案子时间跨度长,或者立案时的代理人有特殊情况(辞职了、跟其他事情时间上有冲突之类的),不能继续参与了,代理人就变更了。

66.叫当事人及代理人签字时,最好用法院提供的笔,虽然机率极其低,但不排除有人用消字笔来写,过段时间就笔迹消失,不过其实叫当事人盖手指印能规避这个风险、庭审全程录音录像也能规避这个风险。

67. 使用数字时,四位数以内不用分节法,四位数以上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小数点往前每三位数为一节,如“25760”写成“25,760”,这点我觉得可能比较少人能做到,习惯问题......

68. 在计量单位的使用上,不能用“分寸”“尺”“寸”“公升”“点”“刻”“斤”“两”,要用法定计量单位才行。

69.人民币的单位为元,所以表述其实可以简单点,不用说人民币……元,直接说……元即可。

70. 关于冒号和逗号的使用,“判决如下”“裁定如下”后面必须接冒号,而“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后面,如果只有单层意思,那么用逗号即可,如果有数层意思,那么就要用冒号,层与层之间用分号

71.多个书名号并列时,中间不要用顿号来分割,正确的表达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另外,书名号内不用顿号来分隔,而是用空格来分隔,如:《县法院 县检察院关于……的批复》。

72.一部法律与一部法律间,用逗号更有层次感,即应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

73.多个引号并列时,中间也不能用顿号来分割,正确的表达方式为:“民一庭”“民二庭”“刑庭”“执行局”。

74. 分项列举的各项或多项已包含句号时,各项的末尾不能再用分号。正确的表达方式为:一、……。……。二、……。……。

75. 图或表的短语式说明文字中间可用逗号,但末尾不用句号,另外,附件名称末尾也不能用句号。

76. 标示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份时,应使用六角括号,即是〔〕,而不是[],另外括号必须套用时,应采用不同形式的括号来套用,如[()]。

77. 括号内行文末尾可用问号、叹号和省略号,但是不能用句号,我举一个反例:舒济源(普法漫画作者。)昨日终于更新啦。你看括号内的句号就超级突兀......

78.注意所用词语的含义,例如“日”包含节假日,而“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十五日内归还”与“十五个工作日内归还”差别不小。

79.注意词语间的搭配,如“作出决定“”作出关于xxx的具体解释”与”做出显著成绩”,“依照法律法规“与”按照约定”,“制定法律法规“与”规定xxx办法”。

80. 盖印时也有注意要点,基本要求是不歪斜、不模糊,位置要在日期居中位置,“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即所谓的骑年压月。为了盖印时能够规范,所以排版打印时也要规范,正文与落款应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盖的印就不会压到正文。

81. 在审理过程当中,发现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不当的,可以以审理查明的案由为准,但应在“本院认为”部分说明理由

82.在审理过程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在程序部分详细写明开庭情况,如:“本院于x年x月x日公开/因涉及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xxxxx,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x年x月x日再次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83. 在写“原告诉称”部分时,应当先写明诉讼请求,再写事实和理由,因为这样阅读起来更有针对性。

84. 原告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应当在“原告诉称”部分有所体现。

85.“原告诉称”部分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不能照抄当事人的诉状,应当全案考虑、综合表述,因为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一,表达可能出现过于情绪化,颠三倒四重复的情况。

86.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结合原告的请求来分析,并完整表述,如原告主张护理费500元,假设法院能支持800元,那要加上一句话:“但原告仅请求5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而假设法院仅仅支持300元,那就要加上一句话:“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这样才够完整。

87. 借贷当中的借贷用途不要随便认定!原告诉状里说“被告因为生意周转而向原告借款xx元”,在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并且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情形下,在事实认定部分里把借贷用途确定为生意周转是很鲁莽的,往后原告可能会把判决里的这个表述作为资金用途的依据,法官这是间接帮忙作证了。

88. 避免在A案判决书当中出现B案的当事人,两个不同事件的人混在一起,实在太乱套了,出现的情形很可能是因为在模板中替换文字时没有替换完全,比如说只替换了常出现的一个人的名字,忘了另一个人的存在。

89.涉及到赔偿的案子,数额一定一定要好好校对,一旦出现错误了,就是起码上十倍的差距,如12000元跟1200元,再夸张的例子就是,38891407元与38891407元。

90. 判项里当事人都名称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在裁判文书尾部诉讼费用负担那也是如此,应当用全称,不能用简称。

91.判项涉及到利息的计算时,应明确本金、利率、计算的起止时间,缺一不可,具体如何表述视案情而定。

92.重要条款里用词一定要准确,不要出现错别字,比如“冻结金额为一年”,其实应该是“冻结年限为一年”,但赶时间就出错了。

93.涉及到金钱给付的,判项后面还必须讲明迟延履行利息的相关事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4.指导性案例可以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啊!

95. 宪法、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这些也同样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是的,你没看错,宪法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不信你可以上网查一下。

96.引用多个法律文件时的顺序为:法律及法律解释(基本法律先于其他法律,实体法先于程序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97. 这个可以说是老生常谈了,不要跟当事人靠太近!不要接受当事人吃喝!天下没有免费的晚餐,当事人送你一只鸡,就要牵回你一头牛。我觉得一切行为背后都是有成本的,区别在于什么时候还以及如何还。听起来再“安全”的宴会,都不能排除有人给你设套,而且还防不胜防。

98. 这点既是说给法官助理、书记员听,也是说给律师听的,两者要摆正心态,在工作过程中多点相互理解。

99. 这点可以说是人工作到达一定年限都常犯的错误了,那就是停止学习,停止反思,不会跳出来看看自己的状态,懒得改进工作,极其抗拒变化,甚至下意识就藐视自己不了解的事,越活越无趣了啊,脑子还是保持开放比较好一点,不然多可惜啊。

100. 读到一篇有所收获的文章,不懂得分享转发、不懂得点赞、不懂得收藏......我话说得很委婉了,您看着办吧

如果大家还有兴趣的话,可以去学习一下《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案件多个裁判文书上规范使用案号有关事项的通知》

希望大家无论在工作上,还是生活上,都能多花点心思,把工作越做越好,把生活越过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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