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4:23:49来源:法律常识
逢年过节
爱美人士都会为自己打扮一番
尤其在头发上作文章
染个时尚流行色
烫个最飘逸最酷的卷发
当你的“Tony”老师
对自己的杰作万分满意时
还会拍照留念
然而,你不知道的是
这样的留念照片还会用做
理发店里招牌广告
最近消费者小杨(化名)
就成功给自己维权了
烫发后理发店帮忙拍照片
未告知消费者擅自用来做宣传
2021年3月2日
浙江永康市小伙子小杨
花费406元在当地一理发店烫发
结束后
理发师跟他聊天说“很帅”
原本小杨要自拍
对方表示
店里有数码相机
“店里人帮拍,P好后,发你微信”
第二天小杨果然收到6张照片
一晃10个月
2022年1月15日
小杨一个好友突然在聊天群
发了两张理发店广告截图问他
“这个人,是不是你呀?”
小杨上网去搜才发现
自己去年烫发时所拍的照片
已经被放在网上做广告了
理发店称
消费者给好评后才发上网
开店多年一直这样做
朋友的质疑让小杨觉得被耻笑
当日便找了律师
录屏取证后就与该店理论
对方很快就赔礼道歉
删除团购网站和短视频上的照片
但对索赔的要求并未回应
随后
小杨以“消费者肖像权受侵害”为由
将该店投诉到当地消保委
店方承认
用小杨的烫发照片发到网上
做展示和广告,事先未经本人同意
“消费者给好评,我们店里再发到网上的。”
店方表示,开店多年,他们都这样做的,没有人有意见,是第一次接到这样的投诉。
小杨表示
对该店烫发(拍照)服务给好评
不等于同意店里使用(公开)自己的
露脸烫发照做广告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做广告
违法侵权要担责
永康市消保委调查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
本案中,涉事的理发店,作为经营者、拍照者和广告主,未经小杨同意,擅自使用、公开其露脸烫发照片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应当认为存在过错,已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同时构成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形象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小杨的涉案照片,具有明确商业宣传用意,广告(展览)持续时间较长,必然会给该店带来一定的宣传效益。
2022年1月25日,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以侵权期间“涉案商品已售6单、销售单价258元/单”来计算侵权赔偿金额,理发店当场赔偿给小杨1548元。
你在理发时
遇到过类似事件吗?
转自 :中国消费者报
来源: 西湖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