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18:39:0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事发前,嫌疑人小明在老家一工厂上班。2021年1月28日,小明初同中学小朱打电话,说其朋友小兰在杭州出事了,年底了带小明去赚点小钱。小明起初并不想去,但鉴于小兰已将车票订好,便于2021年1月29日与小朱、小伟三人来到杭州,吴某前去接站。吴某告知,因小兰向季某裸贷不成,被以裸照相威胁、骚扰,要教训下季某,并将裸照删除。随后,吴某具体吩咐了每人要做的事。随后,小兰重新加了季某微信号(之前因不堪威胁、骚扰已删除),约季某当日晚到某某公司的办公室。季某到达现场后,被夺走手机,小兰将手机里的照片删除。随后,小明、小朱、小伟、吴某等人打了一顿季某,致季某全身多部软组织挫伤。后由吴某用绳子将季某捆住,手持美工刀胁迫季某,问季某2万元钱在哪里?季某答曰,在微信里。吴某又问,小兰精神损失怎么赔?季某说赔1万元。在季告知微信支付密码后,由小兰转走1万元。之后,吴某又将季某脱光,用手机录了视频,并表示如果将来再骚扰小兰,会将其视频发到季某亲属群里。之后,将季某放走。小兰转给小朱5000元,小朱分别转给小明、小伟各1700元。小明、小朱、小伟已定好2021年1月30日的回程车票。
当日晚,季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30日凌晨将小明、小朱、小伟、小兰、吴某抓获,并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季某的1万元钱和手机也失而复得。
【办案过程】
2021年2月3日,小明家属找到承办律师。承办律师根据家属提供的信息,初步分析该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判断该案有一定的问题,倾向于认为不构成犯罪。分析了该案将来的走向,要么不构成犯罪,要么是抢劫。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小明,向其初步了解案情。因小明是从老家赶来帮忙的,对于一部分案情细节并不了解。之后,承办律师形成书面律师辩护意见,主要从小明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不存在敲诈勒索或是抢劫的主观故意;小兰索要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和合理性依据,且未超过合理的限度;本案事出有因,季某对案发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季某只是轻微伤,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较轻微,尚未达到刑事追责的程度,认为不构成犯罪,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方面分析、论证。之后,找到案件承办警官沟通。不出所料,承办警官坚持认为该案中嫌疑人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且将受害人钱物拿走,在客观方面全部具备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认为该案是抢劫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定会批捕掉。
之后,为了进一步核实案件细节,承办律师又两次会见嫌疑人小明。了解到:1)除了存在将受害人1万元转走外,小兰也将受害人手机拿走;2)在来杭前,小朱已跟小兰电话里谈好,会给5000元的辛苦费等。同时,从公安机关了解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仅490余元。承办律师结合进一步了解的案情,再次形成本案不构成犯罪深入的律师辩护意见,与办案机关相关人员和部门沟通。并借助办公机关,与受害人季某取得了联系。
【办案结果】
2021年2月25日,承办警官将案件以抢劫罪提交预审,未获通过。2021年2月27日,成功为小明办理了取保候审,小明重获自由。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笔者为杭州王干士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