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12:25:11来源:法律常识
蒋先生在南宁经营酒店式公寓和装修公司,今年8月,他准备租下南宁五象世茂中心的几间铺面做公司的办公室,但是交了租门面的押金之后,他和房东却因为交房的问题产生了分歧,到后来房东甚至向蒋先生索要“差旅费”。双方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差旅费”又是什么说法?
廖先生购买的商铺
购买商铺后发现公摊面积过大
蒋先生准备租的这六间铺面在南宁五象世茂中心的2楼,商铺号分别是223、225至229号,房东是廖先生。蒋先生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这六间商铺共计大约348平方米,最大的铺面是223号,建筑面积有168.57平方米。蒋先生说,由于签合同的时候比较着急,加上房东远在河池,他在签合同之前并没有来得及进入商铺内部查看。8月16日双方签了合同、交了9700多元的押金之后,蒋先生发现其中一间商铺的实际情况有些超出自己的认知,开始和房东协商调整合同内容。
蒋先生:他有一套房是223号,它的公摊面积是109平,使用面积是59平,总(建筑)面积签给我的是168平,我说你这个公摊面积太大了,这一间我不想要了,(就要)其他5间行不行,他也没明确回复我。大概有四五天这样子以后,回复我可以,但是另外5间的费用要加到40块钱一平方,我也同意了。
廖先生与房东签订的合同。
合同里约定,自商铺交付之日起,乙方应支付甲方第一期的租金。蒋先生说,双方当时口头约定,房东交钥匙之后他就一次性交三个月的房租,但是后来事情有了变化。
蒋先生:跟我说第二天交,晚上他就回河池了。第二天我打电话给他,问他什么时间上来交付给我,他说我今天比较忙,明天吧,就这么又拖了一天,这一天拖完了又拖到现在。(后来)他跟我讲要我把后面的租金交给他,他才能把铺交付给我。但是问题又来了,你跟开放商都没有收房,那我把钱交给你,你又要拖我多久呢,我怎么敢交。
蒋先生(左)与志愿律师。
蒋先生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开发商早已通知房东廖先生收房,但是廖先生一直都没有收房,具体原因他也不清楚。现在廖先生要求蒋先生先交租金,他再收房交付商铺,双方有了分歧,最终合作谈“崩”了。
廖先生与房东的聊天记录。
蒋先生:他那边跟我讲,要我支付2000块钱违约金,我说这就不合理了,第一我没有违约,是你迟迟不交房给我,是你违约,我没找你要违约金,反而你要找我要违约金。
律师:那合同我也看了,是谁做的版本?
蒋先生:甲方做的
律师:你们当时是怎么认识的?
蒋先生:业主群
房东:是蒋先生违约,需补偿自己差旅费
按照蒋先生的描述,这位房东现在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疑问,比如他为什么不收房?他提出要收2000块违约金,依据是什么?记者也拨打了房东廖先生的电话,向他了解情况。
廖先生告诉记者,他认为是蒋先生提出的退租,所以蒋先生才是违约方。
廖先生:我们那里写的是先交房租后交付
记者:这一点我们确实没有看到,但是反而我们看到一条就是说自商铺交付使用之日起,乙方应支付甲方第一期的租金,这个合同是你自己拟的还是他拟的?
廖先生:这个合同应该是一起拟的
记者:那就是说你们双方都认可这个条款
廖先生:对
记者:也就是说可能是需要你先交付给他使用,他才交租金的。
廖先生:那你们去看清楚吧,我也太久没看了。
同时,廖先生表示,他要收的这2000块钱并不是违约金,而是差旅费。
廖先生:毕竟我上南宁去跟他签了合同,我也花了钱的啊,这很简单的道理。这个商铺不是我找他租的,他找我租的,合同也是他找我上去签的。
记者:那你这个两千块钱的差旅费的违约经费是有约定的吗?
廖先生:这个不一定有约定。
至于为什么不收房,廖先生给出的答复是:
廖先生:这个物业费我还没缴,我是等着他交房租,然后把这个物业费交了,就交房给他,但是他不交房租啊。
蒋先生此前表示,房东在出租商铺的过程中并没有告知房屋的真实情况,记者也就此向廖先生提出了疑问:
记者:现在就是其实你们有一个争议的点,就是223铺那个公摊面积过大的问题,那这个你们签合同之前,有没有跟蒋先生告知呢?
廖先生:这个东西你看一下合同,大家都清楚的,他有责任去了解的
记者:我们也跟他了解了一下,他说因为当时签的比较急,确实没有实地去看,但是你好像也没有事先跟他口头讲清楚这个点。
廖先生:我怎么口头讲清楚,合同就写明了面积什么的东西,自己理解,有什么东西自己承担。
楼栋管家透露房东不收房原因
记者也找到了五象世茂中心的楼栋管家,咨询商铺的交付情况,在这里我们似乎找到了廖先生迟迟不收房的真实原因。
楼栋管家:他意思是说他可能之前跟房开那边,可能是铺面有些小问题,还没得到解决,需要解决完之后他才能过来正式收铺
记者:是那个公摊面积过大的问题是吗
楼栋管家:对,有一个铺面说是套内面积太小了
记者:所以他就是因为这个,一直没有收房?
楼栋管家:这个应该是最大的问题
志愿律师:房东系违约方,差旅费无依据
栏目志愿律师、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的王清水律师认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房东廖先生无疑是违约的一方,因为商铺收房才是出租的前提条件。王清水律师表示,这一起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反映出的问题却很典型。首先,廖先生提出的“差旅费”一说,并不合理。
王清水律师:这种所谓的差旅费,我觉得是不合法,也不合理。因为如果我过来签合同,我要从外面来,我要产生差旅费,假设按这个道理,那作为对方,他也要耽误一定的工作和时间和精力,甚至他可能也要从一段距离过来,那他的差旅费,他的误工费,谁来承担?所以我觉得既然双方是为了签合同而来,那双方都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一方提这个差旅费都是没有道理的。
王清水律师建议,租户在租房的时候,可以在租赁合同中重点约定清楚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个,要看清楚出租人是否有权利达到出租的条件,当然不仅限于他有购买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是房产证,还有要这个房屋实际交付、验收了没有,如果还没有交房,还没有收房,那这个依然不能作为履行出租房屋的一个条件。
第二个就是在合同中一定要写清楚面积,我建议就附上相应的图纸,来说明清楚公摊多少、实际建筑面积多少;
第三个是违约责任要尽可能细化。
第四个就是实际的交付期限尽量约定清楚,不要包括在比如说租赁期限从哪一天到哪一天止(这里面),因为有时候他可能会扣减一些装修期限,这个有点说不清楚,还是要约定好签订合同即日或者是具体哪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