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5:13:26来源:法律常识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如今的“双十一”购物战线越拉越长,套路也是越来越多。定金不退、原价更便宜、快递丢失、商家取消订单……这些问题,你在购物时遇到过吗?今天,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解答关于“双十一”的法律问题。
记者:购买的预售商品不想要了定金能退吗?
姜律师:根据现行《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规定,“定金”实有担保合同履行之意,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对于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商家在消费者支付定金时有清晰提示,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时无异议,商家定金不退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若在支付定金后反悔了,则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全额退款。此外,“预付款、订金、意向金”等均不属于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消费者在下单前要仔细辨别,谨慎支付。
记者:商家无故取消订单怎么办?
姜律师:网购合同成立后,经营者未发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消费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按商家的标价购买了商品,并支付了价款就可以要求卖家发货。如果卖家拒绝发货,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找消费者维权机构反映、投诉,请求消费者维权机构协助处理;2.向电商平台投诉商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平台对卖家作出相应处罚;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双方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记者:遭遇商家“明降暗涨”的消费陷阱该怎么办?
姜律师:商家虚构原价、悄悄提价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卖家构成欺诈的,买家可以要求“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在抢券、蹲直播以及购物后可以通过商品历史价格查询网站或者客户端与之前的价格进行对比,一旦发现有商家虚构原价、悄悄提价的行为,应保留消费凭证和沟通记录,除可以向电商平台及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反映之外,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仲裁的方式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记者:快递毁损丢失谁来担责?
姜律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六百零四条规定了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及其风险负担责任: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快递未签收前,货物尚未交付,货物损坏或损毁的责任均需由商家负责,一旦签收成功,责任即转移至消费者自身。因此,网购时一定要在签收快递之前验货,否则一旦签收,责任就转移给了买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贵重物品,无论是商家或是消费者,最好沟通要求寄件方进行保价,避免快件丢失维权困难。
记者:一经售出就可以概不退换?
姜律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需要注意的是,特价商品同样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同时消费者在退货时应注意保护商品完好无损。同时无理由退货的运费要由消费者自行承担,除非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
记者:遭遇网购纠纷,该如何维权?
姜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商家、网购平台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注意备份或保存网络平台交易记录、双方协商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以防发生争议后无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