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6:31:22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离婚后,双方共有的宅基地被征拆,本来可以申购安置房,但妻子的办理安置房申购手续却屡屡遭拒,这是怎么回事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江苏南京房屋拆迁案例
张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江苏南京人,她性格刚烈,说话办事干脆利落,从不拖泥带水。五十岁的时候,因为与丈夫王宇发生争执,夫妻感情破裂,她不顾亲朋好友的阻拦,毅然决然选择离婚。
离婚四年后,当初夫妻二人共同居住的宅基地被列入征收范围,房屋被拆除后,对进行相应的安置补偿。张萍与王宇协商确定了各自对房屋所占的份额(王宇被征收认定建筑面积192平方米,张萍被征收认定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然后与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依据协议约定,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作为拆迁安置实施单位,为张萍办理拆迁安置房申购手续。然而,张萍于2017年6月2日开始向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提出申请,却一直被推拖。
就这样过了3年,2020年3月25日,张萍再次向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提出申请,但却始终未能如愿以偿。再也等不下去的张萍直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为自己办理拆迁安置房申购手续。
被告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辩称,根据相关政策,征收(拆迁)安置房的申请以产权户为单位,每产权户可申购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虽然,张萍与王宇存在“离异情况”。但“离异”不作为分户条件,二人申购安置房的面积应合并计算,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但张萍与王宇始终未能协商一致,故不具备办理拆迁安置房申购手续的条件。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时,被告一直拒收。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购安置房的申请,被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单纯的拒收操作,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无论原告是否符合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条件,被告都应当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意见,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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