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7:43:38来源:法律常识
要争拿出东西来(再争)
不然凭什么把房子给你呢
我现在告诉你 (我们)有结婚证
遗嘱也是我家老头
左洪得写的
婆婆将儿媳告上法庭
江苏淮安,83岁的葛秀梅育有四儿一女,二儿子叫左洪得,四儿子叫左洪兵。
2006年,左洪得结束了在南京闯荡的日子,回到老家当保安,平日里种点地,做些送货的小生意。
2007年,46岁的左洪得在他人介绍下,认识了涂桂红。左洪得带着两三千元到涂桂红家当了上门女婿,但当时两人并未领取结婚证,左洪得只是与涂桂红及其儿子、儿媳、孙子生活在一起。
据涂桂红描述,左洪得挣不到钱,一家人的生活开销都靠自己的儿子管红力。她只是看左洪得人挺好,想老了有个伴,才同意跟他生活在一起。
然而据左洪得的弟弟左洪兵描述,左洪得是有挣钱能力的,涂桂红是因为孙子上学需要人接送,才和左洪得重组家庭。
虽然关于左洪得经济来源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但几年来,左家人与涂桂红一家人相安无事。
2017年10月,左洪得因胰腺癌离世。之后,左洪得的母亲突然将儿媳涂桂红告上了法庭。
房子究竟归谁?
原来,左洪得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的城郊,面积为107平方米,市值约为50万元。正是这套房,引发了婆媳之争。
1990年,左洪得家中老房子倒塌,于是兄弟四人出钱在原来的宅基地上重新建了二层小楼。兄弟四人平均摊,每人有45平方米。
2011年,左洪得继子管红力听说老宅要拆迁,便在老宅旁搭建了一个100多平方米的自建房,当然,这房子属于违建。
2015年老宅拆迁,街道办事处与左洪得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对左洪得的45平方米住宅以及违建的装饰装修等进行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2.7万元的房屋补偿款,5.6万元的房屋附属物装饰装潢补偿款,以及103.97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指标。买房时,还需要再交钱。
除左洪得外,他的兄弟几人也都拿到了拆迁补偿。但他们的母亲葛秀梅之前就把老宅分了四份,给了四个儿子,因此拆迁时葛秀梅名下无房,未能拿到拆迁补偿,她的生活起居都靠民政补助。
2020年可以选安置房了,管红力选了一套107平方米的安置房,比协议上约定的安置房面积多出来的平方米,管红力用拆迁补偿款和自己额外的7000元购买了。此外,管红力还花了6500元买了一个车库。
装修后,涂桂红一家人便住进了安置房,这引起了左家人的不满,左洪兵认为涂桂红一家人侵占了母亲的权益,他支持母亲打官司。
据老四左洪兵描述,二哥左洪得住院时,他曾去医院探望。当时左洪得承诺将房子给他,但他现在没有证据。
然而左洪得继子管红力却说,左洪兵让左洪得把房子留给他,这个要求被左洪得拒绝了。并且左洪得去世后的葬礼开销都是管红力负责的,左洪得出殡时,左洪兵都没来。
此外,管红力还认为并非是葛秀梅要告涂桂红,而是左家人想以葛秀梅的名义来争房。
双方争执不下,2021年8月,葛秀梅一纸诉状将涂桂红告上法庭。
她的诉讼请求为:第一,判令原告继承左洪得拆迁安置房的三分之二份额和房屋所属车库;第二,左洪得这些年的土地补贴款为37000元,原告请求继承三分之二的份额。
两份关键证据
葛秀梅认为左洪得并未与涂桂红领取结婚证,算不上夫妻,自己作为母亲有权利继承儿子的遗产。
对此,涂桂红拿出结婚证作为证明。然而,两人结婚登记后一个多月,左洪得就因病离世了,因此左家人对两人的领证行为提出质疑。
管红力给出的理由是,左洪得多次拒绝左洪兵想要房子的要求后,为了妥善处理自己的身后事,左洪得这才和涂桂红结婚,并立下一份遗嘱。
遗嘱上写着:“我左洪得在玉河村拆迁房45平方米,赠给妻子涂桂红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本人是自愿写此遗嘱,未受任何人胁迫,本人其他亲属不得干涉,立遗嘱人左洪得。”
为查明事实,法官调取了他们的结婚登记材料,发现材料的备注一栏写着:“因男女双方均不会写字,由李慧文代写”,而李慧文正是涂桂红的儿媳。
如果左洪得不会写字,那么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就有待验证。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左洪得会写字,但当时他生病了,写不了字。
因此,法院将左洪得的遗嘱提交给笔记鉴定机构,但由于检验比对的条件不足,机构无法鉴定遗嘱真实性。涂桂红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交新的证据。
涂桂红表示立遗嘱当天,有亲友可以证明。证人表示,遗嘱是左洪得所写,说要把房子给涂桂红,但证人不识字,不知道遗嘱上写了什么。
由于涂桂红没有提交其他更有力的证据,法院最后按照法定继承来对左洪得的财产进行处理。
购买这套拆迁安置房,被告一共花了90286元,这笔钱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其中,老房子的拆迁款占比为30%,违建及装潢占比为62.4%,管红力补交的钱占比为7.6%。
违建及装潢部分属于左洪得与涂桂红共同所有,其中的50%,也就是安置房的31.2%的份额属于遗产,再加上左洪得老房子所占的30%份额,属于遗产的总份额为安置房的61.2%。
据此,对于涉案房屋,原告葛秀梅应分到30.6%的份额,被告涂桂红应分到69.4%的份额。此外,法院判决,被告涂桂红要支付给原告葛秀梅13500元土地补贴款。
一审判决后,被告涂桂红提起上诉。2022年6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普法时间
Q1:
本案中左洪得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为什么要由被告涂桂红来承担举证责任?
A1:
结婚登记的时候,表明左洪得不会写字,但是被告涂桂红又说左洪得有自书遗嘱,这前后之间是有矛盾的,对方对这个遗嘱的真实性予以怀疑是合理的。在这个案件当中,法院要求被告涂桂红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那么就要按照遗嘱无效,通过法定继承来处理左洪得的财产。
Q2:
左洪得把财产都给了妻子涂桂红,这样的处置方式合适吗?
A2:
假如说在这个案件中,左洪得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那他没有给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母亲留下必要的份额,那么财产处置就不能完全按照遗嘱来执行。必须先给左洪得的母亲留下必要的份额之后,再按照遗嘱处理其余的遗产,这体现了我们国家的继承制度中养老育幼的原则和精神。
记者 | 刘文臣郭震宇
来源: 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