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9:04:19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件回顾
2016年11月,毛某使用其淘宝账号在天猫商城购买淘妆公司销售的某滋润乳,淘妆公司在涉案产品的网络宣传页宣称产品具有“美白”功效。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只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才能宣称具有“美白、增白”等功效,而该滋润乳系普通化妆品,毛某认为,淘妆公司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将两家公司起诉至汉阳区人民法院。
淘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该公司认为,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案件应由淘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后,汉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淘妆公司所在地的白云区人民法院。白云区法院认为案件移送不当,经与汉阳区法院协商未果后,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本案系毛某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生争议而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本案中,淘妆公司、毛某和天猫公司之间分别形成平台服务合同关系,淘妆公司和毛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系由天猫公司拟定,毛某、淘妆公司注册成为淘宝会员时均须同意该协议,且天猫公司对该格式条款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故天猫公司、毛某和淘妆公司均须受该协议约束。该协议第十条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条款的内容看,其适用的范围仅指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而所产生的争议。本案中,毛某因所购产品质量问题并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并不受前述管辖条款的约束,汉阳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汉阳区法院将本案移送白云区法院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毛某与淘妆公司、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由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法律解读
这些年来,网购交易额涨势迅猛,这其中离不开网络直播带来的流量红利,“直播打赏”“直播带货”已经成为我们许多人打发闲暇时间或者购物的方式之一。关于“直播打赏”“直播带货”涉及的防范法律风险与维护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笔者曾撰写过十多篇专门的文章,从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有读者不禁会有疑问,一旦自己的权利受损,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是向法院起诉还是提起仲裁?又应该向哪家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关于管辖中选择仲裁的问题,法律规定比较简单,根据《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想通过仲裁解决法律纠纷,一定要在合同中或者在事后明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选定唯一的仲裁机构。此外,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时,不能约定既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这类的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将无法适用仲裁的规则。
“直播打赏”涉及的法律纠纷,鉴于“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或者服务合同,对于这两类合同,法律并没有对管辖法院做出特别规定,受害人起诉时,若与平台或者主播之间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较于“直播打赏”的管辖法院而言,“直播带货”所涉及的管辖法院则较为复杂,在司法实务中的争议也更为常见。通常,用户在直播平台购买商品时,都与直播平台签署有用户协议或者网购平台服务协议,基于合同的特殊性,对于用户来说,相关合同中销售者和平台方往往在格式条款里规定了管辖权的问题,用户在本应平等的交易双方中处于劣势地位,对于管辖的选择权难以得到尊重。近年来,在司法实务中,国家越来越重视到因管辖法院的原因,增加了用户的维权成本,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上述案例裁判的公布就是国家对引导此类案件裁判释放的重要信号!其实,涉“直播带货”的纠纷,由用户所在地法院管辖一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依据该条规定,如果用户采用“直播订货,线下交货”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将由用户在订货时留下的收货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有助于降低用户的维权成本,从根本上扭转了维权费用高的问题。
此外,目前我国已在北京、广州、杭州这些互联网企业集中地区设立了互联网法院,对于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以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产品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等事由,统一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现在,互联网法院基本采用在线方式审理案件,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专业、高效、便捷的司法运行体系,节约了当事人的路途与时间的成本,对推动网络空间治理大有裨益。
三、律师提醒
对于“直播打赏”“直播带货”的用户来说,不仅需要掌握管辖的法律知识,合理利用管辖规则,降低维权的成本,更应在消费时注意“留痕”。对于用户而言,无论是网络购物还是“打赏”,其过程中产生的证据都在网上,这些证据通过法院建立的线上协查机制,将成为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然而,现实中的部分平台或者商家为了规避责任,常引导用户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非网络平台进行交易,规避其法律责任,作为用户,要警惕这些行为中的法律风险,不要贪图小便宜,尤其对涉及资金流转以及交易中的重大敏感问题,一定要使用平台自有的支付和聊天系统,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