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0:35:0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杨俊
诉讼的准备阶段非常重要。律师问的问题以及律师得出的结论会影响整个诉讼。如果由于律师在诉讼准备阶段的疏忽(忽略了某个问题)而导致在诉讼过程中要调整法律建议甚至是整个诉讼的策略与方向,对律师而言将是一件非常尴尬的事情。这将直接导致客户产生对律师专业性的质疑。如果因为上述疏忽而导致不利的诉讼结果,无疑损害了客户利益。失去了一个客户不说,还会埋下一个坏口碑。
因此,在诉讼准备阶段,律师应当充分聆听客户、问对问题、搜集材料(指导客户挖掘和补充搜集材料)、妥善思考,争取不遗漏与诉讼相关的所有考量因素。
一个没有经历过诉讼的客户,往往不理解这一点。有时候客户会急于起诉,希望律师仅仅凭他对事实的口头介绍、提供的若干资料就马上对被告提起起诉。客户也许会说“越快越好”,但律师应当顶住压力,告诉客户庭前准备的重要性。除非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比如非常紧急的诉前财产保全),否则第二天就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并不是一个明智之举。律师应当充分了解相关事实,即便是客户认为不重要的事情。实际上,隔行如隔山,有些时候客户所定义的重要与否,在律师看来恰恰相反。所以律师不仅应当仔细聆听,还要善于询问。
庭前准备工作也必须仔细认真,特殊情况甚至需要一个更长的过程。尤其是当客户并非个人,而是一个组织(最常见的是公司)时,律师往往会发现一个组织中的不同工作人员所掌握的信息和资料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客户内部本身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个时候,律师尤其要小心!即使客户内部有法务部门,律师也应当组织客户内部会议对案件进行探讨,消除客户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在庭前准备工作中,除了解案情与搜集证据材料之外,律师应当考虑并向客户解释的具体问题包括以下方面:
1、管辖机关与适用法律
律师必须考虑,管辖机关是法院还是某个商事仲裁委员会?如有商事仲裁条款,该条款是否有效?如果是法院管辖,管辖地有哪一些?如果有多个管辖法院,如何选择对客户才最有利?
适用法律方面,国内诉讼大多适用大陆法律。如果约定了适用其他法域的法律的话,律师就要向客户披露自己的律所是否有资格代理该案,是否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权发表法律意见。如答案是否定的,那就必须明确告知客户另行委托有资格的律所。
2、费用问题与时间问题
包括向律所支付的律师费与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以及可能发生的向第三方(比如评估、鉴定、公证、翻译机构)支付的其他费用。
诉讼所需要的时长,也是客户所关心的。一个诉讼,如果正常走一审、二审,动辄八九个月。如果涉及其他程序性问题,比如有一方提起了管辖权异议、鉴定、评估往往会使得案件审理时间更久。而再审申请程序(包括申请抗诉)与执行程序的时间就更加难以评估。
建议律师在与客户第一次会面时,就向客户提出与解释案件在时间和费用上的问题,便于客户更好地考虑是否值得提起司法程序。
3、被告的经济状况问题
律师应关注案件的可执行性,与客户充分讨论被告的经济状况。考虑如果案件胜诉,被告是否有能力执行判决。如果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否定答案,那么这个案件也就价值不大。除非客户有其他考虑,否则应当建议客户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再决定。如客户决定暂不起诉,则律师应提醒客户要注意以定时有效催告的方式避免案件超过诉讼时效。
4、寻求和解、调解的可能性
对客户而言,诉讼耗费金钱、时间、精力。有些自然人客户,包括一些企业组织,在诉讼结果出来之前,会因为诉讼的不确定性受到情感上的煎熬。更重要的是,诉讼结果充满着不确定性。即便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也必须考虑执行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客户而言,如果能获得一个可以接受的和解或调解方案,是可以优先考虑的。所以,应当充分评估和解、调解的可能性。如情况允许,尽量寻求和解与调解。
5、反诉的可能性
律师应当考虑,被告(“潜在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反诉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可能提出的反诉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分析给客户听,有助于客户对整个案件利益的评估,也有助于和解与调解。如果发现,被告反诉的利益可能大于客户起诉的利益,则更加要谨慎对待起诉一事。如被告尚未明确意识到其反诉权利时(有些时候会发生这种情况),可建议客户与被告进行整体性和解,争取客户利益最大化。
6、是否需要同时采取的紧急措施
目前大多数的案件都会争取财产保全。向客户解释财产保全成功的可能性,保全的费用以及保全不当的法律后果。国内很多法院不愿意做证据保全,律师应当向客户解释成功申请证据保全的难度,提醒客户尽可能地自行搜集举证责任,不能过于依赖证据保全申请。
7、起诉前是否发函给被告
一般而言,起诉前发函有两类目的。第一类,完成程序上的催告。比如较为常见的是,援引《合同法》第94条第三款解除合同的,在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时,必须先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方可发函解除合同或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第二类,试图达成和解,作为避免诉讼的最后一次努力。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客户给出建议。
当然,在思考与解释上述事项的过程中,律师还应当同时仔细考虑的是诉讼请求的构造。构造合适、恰当的诉请应当是整个诉状的核心。有些案件中,诉讼请求如何构造并不是一个简单问题。诉请所对应的权利性质是什么?应当如何用文字表述?没有把握的话,应当查找法院的相关判例,看看其他案件中律师是如何陈述诉请的,法院又是如何表达判项的。在构造诉请的过程中,律师应当把每项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一一列明。即使因为诉讼策略而不写入诉状当中,也应当列明在自己的准备文件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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