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0:38:58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大地保险”)工作人员范明(化名)没想到,自己经手的一单再简单不过的企业团体意外险,会为公司带来一场持续两年多的纠纷。
今年,思明区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件判决书显示,大地保险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太保寿险”)告了,理由是本来两方说好为厦门一家公司的团体意外险共保,结果投保公司一出险,太保寿险却不认《共保协议》了。
太保寿险主动找同行共保 却对协议条款有异议
判决书显示,厦门一家公司曾在太保寿险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2019年4月30日,在保险期限即将届满时,太保寿险的员工陈虹(化名)通过微信,与范明就这家公司下一年度的投保事宜进行洽商。
陈虹说,投保人数为220人,工种是锅炉销售、安装、售后,保险方案为意外伤害保额60万元,保险费660元/人。
在微信上,陈虹说,这是太保寿险上一年的承保业务,赔付情况很好,“今年与你共保,你是主承,我是次承,分出比例各50%,保费在承保后20天内支付。”范明问:“为什么你不做主承?”陈虹说,太保寿险要求见费出单,所以不能做主承。
2019年5月5日,陈虹和范明确认该团险保单要在5月6日生效。2019年5月6日,范明通过微信给陈虹发送一份《团意险共保协议(某某公司)》,并附言说“要对方的营业执照和银行账号信息。你这个共保协议要尽快寄过来给我”。
2019年5月7日,大地保险向客户出具了保单,意外伤害每人保额为60万元,总保费为14718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6日0时至2020年5月5日24时止。
结果,太保寿险却把大地保险发来的《共保协议》改了,原本条款为“本协议自首席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间等同于保险期间,合同效力延伸至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止……”却被修改为“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间等同于保险期间,合同效力延伸至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止”。
也就是说,双方就《共保协议》生效时间产生了异议,协议暂时签不了。谁知两天后,2019年5月9日,投保公司员工李某意外身故。这份《共保协议》还没签署,大地保险就要面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赔付申请。
合同是否生效成焦点 文本修改不改变事实
2019年6月28日,大地保险、太保寿险在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调解下,就李某伤亡事故理赔达成协议。大地保险先赔付30万元。2019年7月9日、11日,大地保险分别支付保险赔款15万元,共计30万元。
同年9月4日,大地保险向太保寿险转账支付73590元。大地保险还特别备注:某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共保保费。
大地保险要求太保寿险按照《共保协议》约定,对已支付的保险金30万元承担50%的责任,向大地保险支付共保保险赔偿金15万元。 太保寿险却说,协议最终未经双方签订,并未生效。
终于,一直没收到钱的大地保险把太保寿险告上了法庭。这起案件的焦点就是,大地保险和太保寿险之间拟订立的是何种性质的合同,这一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法院审理认为,太保寿险要求大地保险“先承保、出单,5月6日生效”,故大地保险与太保寿险之间的共保合同已然成立并生效。太保寿险其后对合同文本中生效时间的修改,不能改变共保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同时,太保寿险在收到大地保险向其支付的共保保费后,也没有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的共保协议有效,同时太保寿险要向大地保险支付共保保险赔偿金15万元及利息。
【观点】
律师
协议是否生效
不能单看是否盖章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水湖认为,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单看合同上是否加盖公司印章。以本案为例,太保寿险与大地保险的共保行为,是由太保寿险发起的,在协议盖章之前,双方已就保费的分配、保险责任的承担以及保险责任的生效时间都达成一致。太保寿险后来要求变更条款,不符合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从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来看,在接受承保的过程当中,太保寿险起了主导作用。太保寿险事后拒绝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否定共保行为的发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文/厦门晚报记者 张海军 漫画/刘哲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