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1:21:05来源:法律常识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艺人易烊千玺与成都绽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肖像权纠纷维权案一审宣判。10月22日,成都高新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宣判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艺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前,该公司因擅用易烊千玺的肖像剪影,故意使用具有明显指向性的文字内容,误导公众认为易烊千玺与该品牌存在商业代言合作关系,因涉嫌欺诈性宣传,易烊千玺工作室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该案原本定于2021年6月30日开庭,经办法院为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由为肖像权、姓名权纠纷,而在这之后,并未在公开平台看到该案的判决结果和详细信息。
肖像剪影被商用?易烊千玺起诉侵权方
记者了解到,在今年一月份,该公司曾发布一则标题为《解锁绽妍神秘“蓝朋友”,领取蓝膜福利》的文章,文中的“神秘蓝朋友”,配有一张肖像剪影,还用文字描述的方式提供了大量人物线索,并且在该文章的精选留言区,有大量留言均提及易烊千玺的名字和网络昵称。
几天后,易烊千玺工作室委托律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追责声明称,文章擅用了易烊千玺先生的肖像剪影,故意使用具有明显指向性的文字内容,误导公众认为易烊千玺先生与该品牌存在商业代言合作关系。
经律师事务所依法取证:绽妍公司在公司前厅明显位置摆放了易烊千玺先生的大幅人形立牌,网络中亦出现了大量‘绽妍’微商擅用易烊千玺先生肖像、姓名进行欺诈性宣传的涉嫌违法情况,针对该涉嫌严重侵权的事件,将会启动法律追责程序。
在一份《致广大网友及消费者的一封信》中,绽妍却解释称,之所以会出现本次事件,是因绽妍与“上海曼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中视为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了三方协议,授权绽妍使用《送你一朵小红花》影视剧照,包括易烊千玺形象照。
这之后,绽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涉嫌侵权一事再次做出回应,表示已删除全部有关易烊千玺肖像和姓名的宣传,并销毁已制作好的宣传材料。
而易烊千玺也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案号为(2021)川0191民初10252号,于2021年6月30日开庭,经办法院为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公开向艺人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记者注意到,在庭审中,经当庭比对,该公司文章中的“剪影”系通过对易烊千玺此前公开发布的一张本人照片加工处理后形成。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像剪影+人物特征描述+精选留言”模式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可构成侵犯肖像权。单纯的剪影因其仅有轮廓,可识别性并不强,但如果对剪影有大量明确指向性的人物特征描述,再加之精选留言,使该剪影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
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案件的举证情况等,最终判决该公司向易烊千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新闻多一度:该如何保护肖像权?
法官提醒,肖像权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具体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肖像越来越容易被获取,肖像被他人侵害的情形也愈发频繁且情形复杂,因此民法典大大加强了对肖像权的保护。
相较过去的规定,《民法典》删除了对侵犯肖像权要求“以盈利为目的”的限制条件,并以“可识别性”作为核心要素对肖像进行了明确界定,大大增加了肖像权保护的适用弹性。在本案的处理中适用了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最新规定及立法精神,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公民肖像权的实质、完整保护。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商家要严格遵守民法典关于保护肖像权的最新规定,不要试图以“擦边球”的形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二款: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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