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6 17:00:27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臧云律师
举证责任,是所有诉讼案件的关键。用通俗的话来说,该你提供的证据,如果你不能提供,那么就要败诉。反之,如果不是该你提供的证据,则你没有必要亦无义务提供。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中,有不同的规则。比如,民事诉讼案件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刑事诉讼案件则是控告方(公诉方)完成其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而在行政案件中,一般原则是被告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而作为行政赔偿诉讼案件,虽然其也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但在具体的举证规则方面,却又不同于单纯的行政诉讼案件。其特殊性体现:
首先,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该种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损失的存在、损失的价值、损失权益的合法性等几个方面。其次,原告的举证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原告的这种举证责任是转移给被告(行政主体)的。这种特殊情况一般是指:被告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而该违法行为又直接导致原告无法固定、取得相应的损失的证据。此种情况下,相应的举证责任即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证据,应由被告提供。
搞清楚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对于诉讼实践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在很多案件中,原告往往是只简单提出一个数额赔偿,而对于该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的,其损失具体指向和具体损失的价值是如何确定的,很多原告并不是很注意搜集和提供证据,这样的结果是可能导致原告直接败诉。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原告还是应当提供一些距离损失发生时间点最近的证据,这样至少可以证明损失存在的可能性,在可以判断“可能存在损失”的前提下,“损失不可能存在”的证明责任才会转移给被告。假如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法院认定“不可能存在损失”,那么被告也无需再次对该种不可能承担举证责任了。
在实践中,原告可以想办法固定和搜集的证据,有照片、证言、清点笔录、财务账目等。根据具体的案件不同,涉及的证据也不同。
作为行政赔偿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尤其需要注意这一点。这种案件的证据搜集、组织工作,远远比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为重要。因为,最终决定判决结果的,不是你的口才,而是你的思路;不是你说了什么给法官听,而是你有什么证据给法官看----毕竟,我们的案件大多是法官在庭审后坐下来静静思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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