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07:56:04来源:法律常识
【简要案情】2020年9月,女子孟某与男子杨某分手后,与另一男子黄某同居。同年11月份,杨某上门要求与孟某复合,恰好黄某在家,孟某便对杨某和黄某说,你们两个决斗吧,谁打死对方我就跟谁。两人为了“爱情”果真打了起来,杨某持刀致使黄某胰腺、肾破裂,构成重伤二级,黄某已进行了肾脏摘除手术。
我们曾经在电视上看到、故事中听说男子因为爱情而决斗,现实生活中却真实地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这其中,两个男人的行为值不值得,我们没有办法评价,毕竟爱情的力量或许真的那么强大,或许因人因事而宜。但是,女子的行为更值得刑法评价,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敬请指正和讨论。
共同犯罪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有意识地一起实施法益侵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两种不同的共同犯罪理论:主客观相统一的共同犯罪理论与违法层面共同犯罪理论。本文采用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理论。
根据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理论,教唆犯是引起或强化正犯犯罪意图的人,正犯是直接实施法益侵犯行为的人。因此,正犯最具有可罚性,按照其所实施的或指挥策划的犯罪定罪量刑,在共同犯罪中,正犯为主犯,而教唆犯的可罚性从属于正犯,看正犯是否实施了所教唆的或与所教唆的犯罪具有重合内容的犯罪,教唆犯一般为从犯,不排除也为主犯。
本案中,当杨某找上门后,孟某对杨某与黄某说,谁把对方打死我就跟谁,孟某的行为系教唆他人故意杀人的行为,而两人均听从了孟某的教唆,只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而孟某所教唆的内容为故意杀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具有重合的内容,因此,孟某与杨某为共同犯罪,孟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这里引申评论一个问题,就是司法实践中常说的“斗殴无防卫”,即相互斗殴的双方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司法实践中,许多本来是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等,使得正当防卫这一项很好的刑事制度难以得到有效发挥,人们在合法权益而临危险时,缩手缩脚,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一般认为,相互斗殴的双方,都承诺对方造成自已轻伤及以下结果,在这一结果范围内,确实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但是当一方突然暴力升级,有致另一方重伤及死亡的现实紧迫危险时,此时,斗殴双方的承诺无效,应当允许另一方实施正当防卫。因此,“斗殴无防卫”的理论值得商榷。
前已述及,教唆犯的可罚性在于正犯实施了所教唆的犯罪,或与所教唆的犯罪具有重合内容的犯罪。本案中,孟某教唆杨某与黄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而两人也实施了所教唆的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成功的教唆,教唆犯与正犯所触犯的罪名就是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
本案中,孟某明确教唆他人实施杀人行为,即如果谁将对方打死就跟谁。如果孟某说,谁将对方打服就跟谁,本案的处理结论就不一样,谁将对方打服所教唆的内容为故意伤害对方,杨某将黄某打成重伤,则孟某与杨某均涉嫌故意伤害罪,为共同犯罪,这也是成功的教唆的另一种类型,即正犯实施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孟某与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为共同犯罪。
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听从了教唆而没有实施犯罪的,教唆未遂具有可罚性。未遂的教唆是指被教唆者根本没有听从教唆,或者实施了与所教唆的犯罪不具有重合内容的犯罪,如教唆犯教他人实施盗窃行为,而被教唆者实施了强奸行为的,未遂的教唆不具有可罚性。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重点讨论了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与正犯,引申讨论了成功的教唆、教唆未遂及未遂的教唆等概念。本案中,孟某教唆他人杀人,而杨某只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由于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具有重合的内容,因此,孟某的教唆也为成功的教唆,孟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两人为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