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3:50:08来源:法律常识
原 被 告 双 方 经 人 介 绍 相 识 , 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女一子, 结 婚 初 期 , 双 方能够相互照顾,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后来随着琐事增多,家庭矛盾日益加大,原告认为双方已经无感情基础,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承办人员接到卷宗后,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子女较多,承办法官通过了解相关案情,安抚各方的情绪,多次联系原被告,从法律和情理进行分析和劝导,以孩子为出发点,最终化解了各方的矛盾,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蚌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