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1:49:59来源:法律常识
7.诊断
入院记录中的诊断,系医生根据入院时的各种症状及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等作出的诊断,为初步诊断。在经过完善各种检查后,随着诊疗活动的进展,可以对之前的诊断进行多次修正和补充或上级医师诊疗后,可以作出修正诊断。初步诊断和修正诊断之间,充分反映出被害人病情的变化,应当结合全部病历资料以及案卷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审查不同诊断之间的联系和具体依据。如初步诊断为颅脑损伤、头皮挫伤,治疗十余天后修正诊断为硬膜下血肿,我们就必须审查作出该修正诊断的依据,有无相关的辅助检查,系何种辅助性检查,综合分析被害人的年龄、损伤部位、损伤时间、症状出现时间以及血肿的部位,结合症状、体征及影像资料进行分析,是否符合慢性硬膜下血肿的发病机制和发展进程。
8.病程记录
病程记录分为首次病程记录和日常病程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系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日程病程记录至少三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记载了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所有病情变化,尤其需要关注新增的用药、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检查对于诊断的影响。如诊断为外伤性耳聋的患者,如刚入院时患者并未提出有听力下降的情况存在,在入院几天后反映听力下降,此时就应该重视对病程记录的审查,了解其症状的出现时间,症状特点及医生的处置情况等,与在案其他证据相印证。
9.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上级医师在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等提出诊疗意见的记录。此部分内容中有关于上级医师对患者病情不同见解,尤其是对当前诊疗方案和进一步检查方案提出的意见,对于最后的诊断具有一定影响,应当仔细审查。
10.会诊记录
会诊记录是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患者原有或者新发的不在本科室专业范围内的症状与体征,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完善诊疗方案,由本科室主管医师邀请相关专业科室医师对患者进行会诊后,由申请医师和受邀科室医师共同书写的记录。如患者因刀刺伤胸腹部入普外科诊治,在此过程中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和体征,经胸外科医师会诊并行胸腔闭式引流术后,最后患者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尸检证实系胸腔闭式引流术时误伤膈肌和脾脏,造成患者失血性休克死亡。会诊记录就能客观地反映出患者病情发生发展的全过程,以及会诊医师的操作过程,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嫌疑人加害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此时会诊记录系最为客观的证据。
11.手术记录
为手术者在术后对手术情况所书写的记录。其中包括手术经过、术中所见及处理情况等。手术记录是所有病历中最为客观、最为直观的资料,如有影像学资料与手术记录不一致的,应当以术中所见为准。如影像学检查报患者系肱骨粉碎性骨折,但在手术记录中并无骨折端有碎骨片存留的术中所见描述,鉴定机构根据粉碎性骨折的鉴定条款鉴定为轻伤一级。因此,加强对手术记录的解读和审查很有必要。
12.护理文书
包括但仅限于护理记录、特护记录、医嘱单等,均为护士在护理过程中关于患者病情变化、实施护理措施、执行医嘱、护嘱等工作时所形成的客观记录的资料总和。如损伤致呼吸窘迫时,护理记录中关于氧分压的记载,直接关系到到呼吸窘迫综合征处于何种分级,从而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
在刑事辩护中,病历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证据,很多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在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查时,出现文字符号全认识,对专业术语所代表的意义似懂非懂的尴尬局面,也不知道解读该类证据从何处切入,本文从病历的具体内容入手,阐释病历资料在刑事辩护中的解读方法和意义,希望能对律师朋友有所启发,找到解读该类证据的着力点,从而实现有效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