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2:48:33来源:法律常识
众所周知,法官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始终会尝试进行调解——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这个工作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工作业绩考评对法官的要求。既然是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会使出浑身解数地促使调解成功。根据本离婚律师经验的总结认为:法官运用调解手段时最主要的一个方式就是利用其作为案件最终裁判者的权威对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调整双方当事人的预期、迫使当事人作出让步,从而达成一致。这其中的手段多种多样,有合适的,当然也有不合适的。以本律师日前在怀柔区法院代理的一个离婚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马女士(化名,原告)远在江苏省常州市,对方张先生(化名,被告)则是北京市怀柔区人。四年前,男方大学毕业后来到江苏省常州市某检察院工作,期间认识了马女士,后于前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双方对于婚姻家庭观念存在巨大差距。后来张先生索性辞职回了北京,与女方开始分居。于是,马女士委托本律师向怀柔区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该案涉及房产与多种证据查证问题,该案前后已经开庭四次。每次开庭,马女士都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千里迢迢赶到北京,很是辛苦。按正常程序,再开一次庭法院便可以作出离婚判决。然而,法官在接下来的第五次开庭时便利用我的当事人旅途劳顿的问题做起了调解工作。
第五次开庭当天,我与马女士及其父母一早便来到了法院安检大厅等待法官前来接我们进入审判庭。法官一出现便嘘寒问暖地询问诸如:“做多久的火车才能到北京啊?拿着旅行箱多沉啊?”等等问题。在本律师看来这些问题无一不是在提示我的当事人总是跑到北京来参加庭审是很辛苦的。正式开庭后,法官又假意看着案卷材料有意无意地说:“哦,我看你们的案卷材料还缺少几笔资金的明确记录,今天审判长又临时有事儿出去了,所以今天先简单询问一下,下次你们把资金记录拿来再开个庭吧。”对此,本律师马上提出异议:“1、开庭时间是法院安排的,审判长有事儿不在也不是我们的问题;2、我方认为证据已经齐全,举证责任或者说举证权利在于我方,不劳烦法院指点。3、结合该案前四次的审理情况来看,我认为没必要再开第六次庭,这是不正常的。”虽然本律师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否需要再开庭仍然是法院的权利所决定的,所以,我的当事人仍然有了心理压力。接下来,法官又转而对男方说:“我虽然不是审判长,今天临时接你们这个案子,但在我看来你的离婚条件有点太高了。”这话明显也是在给对方施压。就这样,这位法官抓住了双方都认为非常关心的问题做起了调解工作。开了这么多次庭,双方本来就都有了厌倦的情绪,加上法官的施压,男方首先扛不住并作出了让步,放弃了房产并将房屋折价款从50万元直接降到了30万元,这个数额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是可以接受的。于是,我的当事人马上表示接受。
最终,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案件在法官充分运用调解技巧后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