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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0 13:58:47来源:法律常识

宁波东力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投资者获赔,适格投资者可起诉维权

宁波东力(002164)虚假陈述案前期已有投资者获赔,适格投资者可起诉维权

2021年1月19日,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宁波东力,证券代码:002164)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宁波东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索赔条件: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表示,根据胜诉判决书及证券法、最高院的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在2018年4月26日到2018年7月5日之间买入宁波东力股票,并且在2018年7月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

该案前期已有投资者顺利获赔,建议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尽快联系王金龙律师沟通宁波东力股票索赔事宜。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未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东力不会主动赔付投资者的股票损失。所以适格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应主动、积极地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民朋友也可通过关注新浪微博“上海王金龙律师”或搜索微信公众号“海律师王金龙”并关注,王金龙律师会及时通过上述平台发布股票索赔公告及案件进展以便您及时获取最新的股票索赔信息。

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 王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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