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4:40:53来源:法律常识
“终于胜诉了,为了拿回这30万元,自己足足等了20年,头发都白了。”近日,湛江市民区先生拿到法院二审判决书时感慨万千。
1998年9月25日,区先生在茂名化州市某支行(以下简称:A支行)开通银行账户(纸质存折)存入存款30万元。2000年6月,区某持其存折前往A支行取款时,被告知区某的存款已经被支取完毕,A支行不重复支付。事后查到是因为有人以区某的名义已经将存款取走(但质存折无任何存取款记录)。A支行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案件。
2008年7月29日区先生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可能存在刑事犯罪而中止审理。后经区某多次申请恢复审理和申请检察监督,最终于2018年1月10日重新恢复了案件审理。一审法院认为A支行已经提供了取款凭条证明存款被“区某”(伪造的签名,并非区某本人支取)所取走,达到了所谓的民事举证的高度盖然性,驳回区某的诉讼请求。区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区先生胜诉,要求A支行向区先生兑付相应本金和利息。
本案二审区某的代理律师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蒋阳兵告诉记者,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本案中区某将人民币30万元存入A支行, A支行向区某开具了活期存款存折并予以记录,交由区某持有。该存折是区某与A支行之间订立储蓄存款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同时亦是存折持有人存取款的唯一凭证。故双方之间存在一种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
蒋律师表示,本案涉及储蓄存款合同和侵权两个法律关系。A支行被他人骗取款项,是A支行与实际侵权行为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与区先生无关。A支行发现款项被骗取后,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救济。A支行是否被他人骗取款项,不影响区先生向A支行主张兑付本金及其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A支行就其被实际侵权人骗取款项之事应另循他项途径维权,而非拒绝兑付涉案款项。更何况是因A支行其违法违规的业务操作,没有谨慎履行其对存取款业务的审查义务,而造成区某名下的存款被他人提取,如让区某承担该责任明显不符合法理。
蒋律师告诉记者,通过本案可知,各种民事活动中都会存在法律风险。如果碰到相关法律事务或出现纠纷,建议及时联系律师,及时处理,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坚信司法是公正的,虽有时来得太迟。法律问题,最终还是需要法律途径解决。
全媒体记者/刘稳
【作者】 刘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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