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4:38:44来源:法律常识
作为一名律师,在办理受贿类案件时,由于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因此,受贿案件在辩护时尤其要注意一些要点问题。由于受贿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在办理程序上来讲还是有其特殊的地方。在辩护要点的选择上,通常会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被告人的身份问题。我们知道贪污贿赂犯罪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有可能涉嫌的犯罪。一般来说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要远远宽于受贿罪,而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是如果是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行为的以受贿罪论处。这其中既要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份,又要考虑到其职务、分管职责、任期等行政性的因素,因此,在为贪污案件做辩护的时候尤其要考虑被告人的身份问题和职责分工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
第二,受贿方式。一般来说,生活中受贿的方式多种多样,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方式简单来说可以大概分为索贿型、被动收受贿赂型、事后受贿、斡旋受贿、商业受贿等等。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受贿方式:比如交易、收受干股、假投资、假手赌博等;以安排工作为名,不实际参加工作而单纯领取薪酬。不论是哪一种方式,其目的都是把职务行为进行了交易。比如在索贿型受贿过程中只要行为人提出索贿就已经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实际收到相应的财物,更不要求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当然,索贿的情况下一般要从重处罚。这里仅仅以索贿为例,简而言之就是辩护律师在接触到一个受贿罪的刑事案件时,要考虑到被告人的受贿方式,因为这个有可能使得一些收受财物的行为不被认定为受贿行为。
第三,受贿的金额。这里要跟大家首先解释一下,在索贿的情况下不要求受贿金额。但一般来说都会影响案件的量刑,但是如果是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等情节的,以及说明某些钱款的来源和用途的等情节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明知财物的价值而索取或者收受的,按照事后鉴定的财物数额来计算,而如果收受的是违禁品等,则可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来处罚。另外,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所获得的孳息等不能算作受贿数额。还有一点就是法院有时候会考虑被告人受贿钱财后,该笔钱财的用途,是用来享乐还是投资,还是原封未动及时上缴,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对受贿罪的量刑。
第四,被告人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当然不论谋求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不会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是在量刑时,法院则会适当考虑谋取利益是否给他人或者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则在一定程度上性质会更恶劣一些。
第五,被告人是否有法律规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一点包括但不限于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根据法院的量刑规定来看,如果有上述情节的,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按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实际判处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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