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6:13:1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谢某为了谋利,在当地开办了一个木材加工作坊,但其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在当地招募帮工,在并未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的情况下,就招聘了多名村民进行工作。老梁是谢某作坊的一名员工,2020年10月的某日,老梁在作坊内正常上班,但作坊内的某器械突发故障,谢某欲对该器械进行修理,左手却意外绞入器械内,后他人将老梁送医,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后老梁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对其进行赔偿。经法院审理认为,老梁在谢某的石材加工作坊内工作,由于机器故障受到损害,故谢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谢某一次性赔偿老梁人民币五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老梁为谢某经营的木材加工作坊提供劳务,谢某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未对员工上岗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故谢某对老梁所受到的损害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对老梁受到的各项损失进行核算,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雇主,若工作项目具有一定危险性时,一定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不可随意让他人上岗工作,否则可能存在更大的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