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7:10:52来源:法律常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子女未成年时应无条件按规定、约定或人民法院裁判给付抚养费。如果在夫妻就孩子探视权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就探视权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那该怎么办呢?
在实际案例中,探视权人往往也是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如果双方就探望和抚养费的问题产生争议,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直接抚养的一方不配合探视权人探望,给付抚养费的一方不继续给付抚养费。但是实际上,协助另一方探视孩子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义务,而给付抚养费是承担抚养费一方的义务。其中一方是否协助探视,不是衡量另一方是否给付抚养费的标准。同样的,也不能因为没有按时给付抚养费而不配合探视权人的探望。
如果非直接抚养人要求探视时,被直接抚养人无理拒绝对方的探视,非直接抚养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协助完成探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人没有及时给付抚养费,直接抚养人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抚养费的给付和探望权的实现之间,互相没有牵制的意味,不能因为某一项无法实现而拒绝履行另一项法定义务。能够协商妥善解决固然是最好的,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请求权利的实现。不管是哪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其目的都是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这一目标,如何在离婚之后尽可能地保护好子女的身心健康,需要父母和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