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7:49:11来源:法律常识
前 言
一个看似简单的交通事故,在法律适用方面通常较为复杂,主要是因为一个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往往触及行政、民事法律关系,有时还会涉及刑事法律关系,进而受到不同严厉程度法律后果的评价,由此分别或同时构成刑事犯罪、行政处罚及民事侵权。在适用法律方面也较为复杂,涉及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广大民众又相对比较陌生,具体适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相关司法解释,加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交织,因此一旦遇此情形,难免头绪纷乱。本文旨在通过对交通事故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规定、重要环节、重要问题及重要后果进行系统梳理,按照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分别进行阐述,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个基本的指引。
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主要规定于《民法典》第七编第五章第1208条至1217条之中,总计10个条文。该部分是在原《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的基础上,通过对仅有的6个条文行修改完善,又吸收了司法解释的3个条文,又增加了“无偿搭乘人”损害赔偿的1个条文而来。
一、《民法典》未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进行一般性规定
《民法典》颁布后,侵权责任编未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进行一般性的规定,仅对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主要原因是立法机关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经地此做出了规定,故此只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础上对具体的交通事故责任做进一步规定即可,《民法典》继续延续了这一立法思路。其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正说明了这一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归责原则的一般性规定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是指以下四种情形: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几种具体的归则原则
第121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1211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是将司法解释的规定吸收到《民法典》中。
第1212条,“未经允许驾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214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5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四、保险理赔与拒赔
(一)保险理赔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同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16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保险拒赔情形
1.交强险拒赔的情形:
(1)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无论是人身还是财产损失,都不赔。
(2)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当存在上述三种情况时,先行发生的抢救费用及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垫付,但可以向致害人追偿。财产损失,一律不赔。
2.商业险拒赔的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用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保南京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事故责任人张涛将家庭自用的轿车在平时上下班从事网约车运营时将张春颖撞成九级伤残,张涛被认定为全责任,虽然其有承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法院认为机动车从事商业运营时,相比家庭自用,风险显著增加,在此情况下,张涛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其却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且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民法典》颁布后,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否继续适用?
虽然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生效后即会废止,但司法解释不一定全部废止,因为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不仅是侵权责任法,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因此对于民法典中没有对具体情况进行规定的条款,比如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套牌车、试乘人员驾车、道路缺陷致害、妨碍交通致害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条款应是继续有效的,至少在颂布新的司法解释之前是仍然可以继续适用的,而对那些已经纳入的或者与民法典规定有冲突的,则在实践中不应继续使用。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年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最高法2020年上半年要完成38件司法解释,其中第31项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8项是《关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因此到年底,原司法解释的存废问题将会得到一个统一的解决。
行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按照法定程序对事故进行的责任认定对于整个案件具有决定性影响(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唯一的定案证据并有可能被推翻),它有可能直接决定民事赔偿的认定、行政处罚的决定及是否构成犯罪。
一、交通事故认定
(一)责任形式。交通事故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双方均无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事故后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推定承担全部责任。在极少数情况下,事故的事实、原因无法查清,但交警部门仍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二)重要程序规定。责任认定书一般是在交警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完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做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交警的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复核程序: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上一级交警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二、行政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并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如果驾驶机动车未发生交通事故,但如果存在酒驾、醉驾的情形,仍然会受到相应处罚:
首次饮酒驾驶,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再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驾驶营运车辆,处罚力度更大。
刑事责任
与交通事故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罪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罪与非罪,必须源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一、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法上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醉酒的标准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于80毫克每毫升。饮酒驾驶的标准是20-80毫克每毫升。醉酒驾驶的法定刑主刑是拘役,附加刑是罚金,且需要并处。根据近几年在惠州地区代理的大量醉驾案件,虽然达到醉酒状态,但经抽血测试,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低于120毫克每毫升的,一般都达到了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良好效果。高于120毫克每毫升的,如果再无其他严重情节,也基本都达到了缓刑的结果。
二、交通肇事罪
(一)一个交通事故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人身、财产的损害(损失)及事故责任均达到一定程度两个要件,具体规定如下:
1.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是在酒后、吸食毒品的,或是无驾驶资格的,或是明知不符合安全条件、无牌、已报废或已严重超载的车辆仍继续驾驶的,或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均构成犯罪,达到上述条件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两罪都构成情况的处理
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则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此种情况下,我国刑法的规定与刑法理论界的统一认识是一致的:择一重罪处罚,因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是6个月,而交通肇事则可能是七年以上,交通肇事明显是重罪,因此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四、刑事处罚对工作、就业、创业的影响
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会被开除;企业员工可能会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来从业会受到禁业限制;特殊行业从业人员可能会被吊销从业证书,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3.《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安全生产法》第91条第3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谢伟律师,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 刑事业务部 刑辩律师
执业理念:有格、有为、有效
专业精神:达伦刑辩律师只做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