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7:52:17来源:法律常识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记者 张逸菲 文/图
2021年的最后一个月,知名男歌手王力宏和结婚8年的李靓蕾正式离婚的消息刷爆了不少人的朋友圈。李靓蕾发布长文,控诉王力宏婚内出轨等行为,并顺势带出很多关于“全职太太”的话题。
如今我国正在鼓励三孩,这也意味着或许会有更多女性会暂时或永久放弃工作而回归家庭。可一旦婚姻触礁,“全职太太”的身份有可能成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劣势,全职太太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全职太太:经常被指责,怎么连个孩子都照顾不好】
家里有一个6岁女儿和一个2岁儿子意味着什么?
“鸡飞狗跳”,郑州市中原区一位全职太太时婧(化名)说。
女儿两岁多时,时婧回归职场,可工作不到两年,又发现自己怀孕。公婆无法提供特别多的帮助,时婧和丈夫决定,还由她回归家庭,做个全职太太。
“全职太太是个报酬最少、劳动又最多的工作。”时婧说,她不仅每天精力和体力透支,还要承受家庭给予她精神上的折磨,“太无聊了,如果孩子一旦出现点问题,家人还会将矛头指向你,‘怎么连个孩子都照顾不好’?”
加上没有收入,时婧感觉家庭地位也随之下降。没孩子时与丈夫吵架时,还能小打小闹踹他两脚,现在夫妻在有矛盾时,时婧无意识地收敛自己的脾气和行为,“有种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感觉。”
时婧“全职太太”的体验即将“到期”,她告诉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等两个孩子再大一点,她准备重回职场,“女人一定要有经济地位,这样才能给自己安全感。”
即使充满鸡飞狗跳,可时婧目前与丈夫的婚姻依旧稳定。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刘棒律师告诉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尽管我国《民法典》1088条中,有关于“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说明,但在真正处理离婚官司中,他也碰到过男方利用“全职太太”的身份,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时,质疑女方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的情况。
【全职太太为家庭付出时,可与丈夫签协议】
将女方的辛苦付出,当成离婚时攻击对方的“矛”,一旦女方真因长期脱离社会而丧失经济能力时,孩子的抚养权有可能落在男方手中。
有什么办法能在全职太太的婚姻生活中,提前做预防呢?
“夫妻二人可以在相互体谅的基础上,签一份婚内夫妻协议。”刘棒解释,《民法典》1088条虽然规定了女性可以请求家务补偿的权益,但还有些宽泛,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因为家庭付出多少很难量化,举证也相对困难,大多只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社会群体及媒体呼吁是一方面,但希望在立法上也能及时跟进,更加健全和详细。”
全职太太如何收集在生活中的证据?
“建议平时多留一些做家务、照顾老人孩子的视频、照片;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时保留购买记录;在与男方的聊天记录中也可进行体现,”刘棒说,“比如饭做好了拍张照片;将孩子从学校接回家;给父母买了衣服等等。”
刘棒分析一个案例,一个全职太太,发现男方赌博,向法院申请离婚,但男方在法庭上极力挽留,女方愿意给其一个机会,于是在律师的协助下,与男方签订一份《夫妻协议》。
“协议主要有三方面,首先,女方完全具备经济上独立自主的能力,男方对此完全承认且认可,但因为要照顾家庭,双方沟通后,女方做出牺牲和让步而成为全职太太,男方对此表示支持和尊重,”刘棒说,“其次,男方在女方当全职太太期间,不得对全职太太的身份有任何言语和行动上的不尊重或嫌弃,如有发生,女方可重回职场参加工作,且男方在离婚时应向女方提供一定金额的补偿;最后,男方必须每月向女方账户按时汇入生活费等固定开支、以及其他费用,例如孩子教育、医疗经费等。”
【婚内出现不道德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区别于以上情况,类似王力宏事件,全职太太发现对方在婚内出现不道德行为(婚外情),离婚时,在分割财产等方面,会向女方倾斜吗?
对此,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表示,如果离婚时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多分财产,且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也说,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离婚一方以另一方存在婚内出轨等过错行为为由提出离婚,此时如果无过错一方提起损害赔偿,那么,过错方出轨的具体情形将成为考量该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出轨次数较多等。
通常情况下,赔偿的数额会由法官结合各项因素进行酌情判定,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而且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相结合的效果,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内无过错方的利益,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观点: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但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再进一步,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为担心“婚内出轨”而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能否得到法院认定?离婚纠纷中,无过错一方,能否得到更多的支持?
对此,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表示,生活中,大家通常所称的夫妻《忠诚协议》,通常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等形式存在。
该法官说,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协议中的内容和条款来综合判断。一般来说,男女之间所谓的忠诚协议,不能适用《民法典》来调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上述条文,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另一方面,从《忠诚协议》的内容来讲,如果有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条款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还要注意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也是会不予认可的。
张少春律师也称,《忠诚协议》实际上属于道德范畴,不应当以金钱强制约束。比如之前办理的一起离婚诉讼案件,男女双方就签有类似忠诚协议,如男方出轨,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另行向女方支付100万元赔偿,但是后期法律在审理本案时双方分歧很大,最终法院未支持赔偿。
编辑:刘梦鸽 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