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8:13:22来源:法律常识
为什么要签订合同?我们说,签订合同一般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履行协商内容时有个依据,知道自己该做什么,对方该做什么,尤其是需要长期履行的合同,更需要把各方当事人的应该行为的事项写明白;二是一旦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时,其他当事人能够找到其违约的依据,进而通过自身或法律对其进行制裁。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对签订合同的意义一知半解,尤其是在双方都是自然人时,对合同条款和条款的意义不够重视,造成约定不明细,导致最后双方扯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又找不到制裁的手段。自本节开始,小编将对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有关事项,以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素为导引,以所办理的实际案例线索,逐一向大家展示: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案例:
2012年4月10日签订山东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节能照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科技为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安装LED节能灯,节省电费由双方按照比例分8:2的比例分成。安装的LED灯由科技公司负责维护。科技公司分成由物业公司每月结算一次,若不能按时付款,按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合同同时载明了双方的地址、电话及联系人。合同签订后,前三个月物业公司按月支付了电费分成,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公司多次电话和邮件通知科技公司更换损坏的LED灯,科技公司均未理会。物业公司随即终止了向科技公司支付电费分成。科技公司于2014年4月向青岛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电费分成及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并由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1、物业公司支付未付电费分成
2、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3、驳回物业公司解除合同及由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结果解析:
法院审理案件讲求的是证据,没有证据的空口说法,一般都不会被法院采信。本案中,虽然物业公司不支付电费是由于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节能灯进行维护。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法庭上物业公司却不能将真实情况以有效证据的形式向法官呈现,在没有任何佐证的情况下,无法令法官相信其说法,最终只能判科技公司胜诉。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原因在于,物业公司在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可再现真实情况的联系方式。什么是可再现真实情况的联系方式呢?要做到可再现真实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1、约定合同联系人,在举证时,能够知道你联系的是谁;
2、约定了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等;
3、约定的联系方式是一定能够到达对方的,联系的内容必须是可以通过载体再现的。现实中,小编建议大家一定在合同中要约定电子邮箱或微信号,因为电子邮箱或微信号,只要你发送了联系内容,即视为对方已经阅读,并可以真实的再现联系的内容,能够有效、可靠的作为证据材料。尤其是在有可能需要催收或发通知的合同中,更加重要。
小编在办案过程中也曾遇到过约定当事人名称与公章不一致,约定当事人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形。这些仅需要在合同签订时多加注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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