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9:30:0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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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业主房源信息是房产交易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组合,包含姓名、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交易价格等内容,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另行授权,非法获取、出售限定使用范围的业主房源信息,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应当对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具体甄别,筛除模糊、无效及重复信息,准确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
十五、物业、房产公司员工非法出售业主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十六、以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十七、购买含有“姓名、电话、住址、物业费、住房面积”等内容的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十八、非法获取学生学籍等信息并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十九、利用保险公司工作便利,获取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十、以“一买多卖”方式大规模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十一、利用摄影工作室便利获取个人信息并转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十二、手机店主将在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十三、通信公司员工利用营销之便出售他人手机号及验证码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十四、设立公司收集学生和家长信息并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十四、业主房源信息是房产交易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组合,包含姓名、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交易价格等内容,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另行授权,非法获取、出售限定使用范围的业主房源信息,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应当对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具体甄别,筛除模糊、无效及重复信息,准确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
【案情】
2016年1月起,柯某开始运营“房利帮”网站并开发同名手机APP,以对外售卖上海市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运营期间,柯某对网站会员上传真实业主房源信息进行现金激励,吸引掌握该类信息的房产中介人员(另案处理)注册会员并向网站提供信息,有偿获取了大量包含房屋门牌号码及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业主房源信息。
柯某在获取上述业主房源信息后,安排员工冒充房产中介人员逐一电话联系业主进行核实,将有效的信息以会员套餐形式提供给网站会员付费查询使用。上述员工在联系核实信息过程中亦未如实告知业主获取、使用业主房源信息的情况。
自2016年1月至案发,柯某通过运营“房利帮”网站共非法获取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以会员套餐方式出售获利达人民币150余万元。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在侦办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时,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非法出售的部分信息购自“房利帮”网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柯某获取的均为上海地区的业主信息,遂对柯某立案侦查。
【评析】
(一)包含房产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业主房源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络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业主房源信息包括房产坐落区域、面积、售租价格等描述房产特征的信息,也包含门牌号码、业主电话、姓名等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信息,上述信息组合,使业主房源信息符合公民个人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规定。上述信息非法流入公共领域存在较大风险。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因信息泄露被频繁滋扰,更有大量信息进入黑灰产业链,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危及国家信息安全,应当依法惩处。
(二)获取限定使用范围的信息需信息主体同意、授权。对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进行信息处理须得到信息主体明确同意、授权。对非敏感个人信息,如上述业主电话、姓名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信息主体自愿、主动向社会完全公开的信息,可以认定同意他人获取,在不侵犯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合理利用。但限定用途、范围的信息,如仅提供给中介供服务使用的,他人在未经另行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定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应当在全面固定数据基础上有效甄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信息一般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往往数据庞杂、真伪交织、形式多样。检察机关应当把握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标准,准确提炼出关键性的识别要素,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姓名等,对信息数据有效甄别。对包含上述信息的认定为有效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准确认定信息数量。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检例第140号
十五、物业、房产公司员工非法出售业主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等10人均系物业公司、房产公司员工。2018年至2019年,王某某等10人各自将日常工作中收集、获取的杭州市部分小区的业主信息(包括姓名、房号、电话号码和房产面积),出售给杭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市场部总监杨某某,王某某等10人共计获利235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六、以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
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通过被告人孙某某开发了的“终端查预缴0903”外挂软件,链接到中国移动公司网站,非法窃取中国移动公司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及业务订单等内容。之后,黄某将该些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交给任某某50561条,任某某将获取的该信息下发给公司员工,让员工开展业务,获利数万元。后任某某通过下发业务的形式让黄某获利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利用“终端查预缴0903”外挂软件,以同样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1100条,李某某给黄某3000元好处费。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提供上述“终端查预缴0903”外挂软件,从黄某处共获得好处费11700元。另查实,2017年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编写程序软件,伪造用户ID的方式,从“格格家购物平台”爬取了65877条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电话、住址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任某某、黄某、孙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并处不等罚金。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七、购买含有“姓名、电话、住址、物业费、住房面积”等内容的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
被告人赵某系浙江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为拓展公司业务获取房源,授意该公司事业部经理朱某非法获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以提升业绩。2018年4、5月份,朱某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三个小区的业主名单,共计公民个人信息500余条。2018年12月,朱某居间介绍陆某某与赵某非法出售、获取另外两个小区的业主名单,共计公民个人信息700余条,赵某支付给陆某某5000元。2019年1月,朱某以1500元的价格从魏某处非法购买安吉某公馆一期、二期的小区业主名单,其中涉及财产信息250余条。
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十八、非法获取学生学籍等信息并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
2021年2月至4月,被告人连某某通过telegram聊天软件,以向他人购买、共享等手段非法获取包括学生学籍信息、个人简历信息、银行开户信息、贷款信息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0余万条,并出售其中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非法获利1万余元。
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十九、利用保险公司工作便利,获取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裘某某利用其在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车牌号码、车型、联系方式等),并以5500元价格出售给某汽车维修公司副总经理窦某某。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非法获利予以没收。
二十、以“一买多卖”方式大规模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戎某在其住所,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购买和出售公民的姓名、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公民个人信息。姚某某负责联系上家、下家,购买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戎某负责利用购买来的公民个人信息“上粉”和出售。期间二人非法获利21000元以上,并予平分。
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二十一、利用摄影工作室便利获取个人信息并转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
2020年4月,被告人叶某某联系浙江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卢某某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叶某某将“总名单”“小年龄段”“小年龄名单”三份文件提供给卢某某。卢某某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同意,将“三年级”“四年级”的文件提供给叶某某,“三年级”文件内有61个学校小学三年级学生信息9943条,“四年级”文件内有13个学校学生信息1348条。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3月份到10月份在永康市某儿童摄影工作室任客服主管,有权限导出客户资料。2020年10月13日,徐某某将44142条公民个人信息经叶某某介绍后,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永康市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徐某某、叶某某分别获利800元、3200元。经比对,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中的37574条含有儿童父母电话号码的信息与永康市某摄影工作室在提供服务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同一。
同年11月,卢某某将上述44142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谢某某。
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二十二、手机店主将在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
被告人金某利用在通讯设备修理、移动终端设备和电子产品销售等工作中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获取的他人手机号码及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发送给其从网络得知的“拉新”群(即将客户未注册的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网络平台账户)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在“拉新”群中协助群主进行管理,并对每日“拉新”情况作汇总、资金结算等事宜。截至案发,金某、杨某分别获利5300元、23000元以上。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嵊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二十三、通信公司员工利用营销之便出售他人手机号及验证码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唐某利用在某通信公司担任营销员之便,获取客户实名激活后的手机卡,并未经过客户同意将手机号及验证码售卖给他人,共计获利14360.79元。归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违法所得。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二十四、设立公司收集学生和家长信息并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情】
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江某某与他人合伙或单独出资,先后设立丽水某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信息技术公司,召集并指使多名公司员工潜入学生家长微信群,冒充教育培训机构老师,发送虚假信息。通过让学生家长点击带有设定内容的链接,收集家长的手机号、学生姓名、年级、薄弱科目等信息,并将信息数据存储在“金数据”网站内,由江某某通过丽水某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以每条信息12元左右的价格售卖给深圳、北京等地的教育培训机构,从中牟利。
遂昌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来源】浙江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