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9:47:47来源:法律常识
钟女士:我退休后,被一家公司聘请为总技术指导。两个月前,我在上班时因在楼道打滑不慎摔伤,花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公司却说我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拒绝赔偿。请问我能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呢?
答:你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同样表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也指出:“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综上,对于退休后从业人员的工伤处理,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单位已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二是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由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处理。无论是哪种情形,都没有否定工伤保险待遇。这对你自然也不例外。
(俞为鹏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