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21:19:44来源:法律常识
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住址、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名称、住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双倍工资共计6215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226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30日拖欠的工资2365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10月15日至2014年6月30日加班费用共计26342.5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12年10月15日至2014年6月30日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5日到被申请人处生产部从事工作,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被申请人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法律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每天至少加班1.5小时,被申请人也从未支付过加班费用,此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2014年6月30日申请人因身体不适请假期间,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4日竟以“旷工”为由单方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申请人认为在在职期内并未出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的情形,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关系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
现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物质和精神上带来极大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望依法公正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