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21:38:57来源:法律常识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恋爱时,女友说要把“第一次”留到新婚夜,出于尊重,他从未越界;结婚后,妻子仍不让丈夫“碰”,只想拥有“柏拉图式婚姻”。
追求“性福”未果,他欲离婚索回彩礼时,却被妻子将了一军——彩礼不但不退,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这样反转的剧情,就发生在株洲男子刘铭(化名)身上。
这到底是个怎样的故事?“无性婚姻”下,婚前赠与的彩礼能拿回来吗?带着疑问,7月13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采访了曾代理刘铭案件的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桂露云,听她谈谈这起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
2017年2月,28岁的刘铭经亲戚介绍,与26岁的陈莉(化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开始了同居生活。
其间,刘铭委婉地提出过同房,但陈莉“要把‘第一次’留到结婚时”。出于对女友的尊重,之后的两年里,刘铭从未越界。直到2019年2月,两人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领证结婚。
结婚前一周,刘铭陆续向陈莉家送去了“改口费”8000元、彩礼66000元及首饰“三金”等物品,共计12万元。
然而,在新婚之夜,刘铭的愿望却再次落空——当晚,陈莉自称“紧张”,希望丈夫能给她更多时间调整。
虽然陈莉的反映让刘铭觉得没面子,但他还是答应了。只是接下来几天,面对刘铭的各种暗示,陈莉依旧无动于衷。加上两人工作时间不同步,这对夫妻结婚不到两周就过起了同屋不同床的日子。
妻子的拒绝,让刘铭渐渐起了疑心。一次,他偷偷翻看妻子的手机,企图查到出轨的证据,却被陈莉发现,之后便有了夫妻之间一次深刻的谈心。
正是这次谈话,让刘铭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她说自己从没想过同房。”对于妻子憧憬“柏拉图式婚姻”的想法,一直期盼“早点让父母抱孙子”的刘铭难以理解。
当晚,两人大吵一架,陈莉搬回了娘家。
起初,刘铭在父母的劝说下专程去丈母娘家登门道歉,但陈莉以“没买水果”为由,认为其诚意不够,给了一个“闭门羹”。此后,赌气的刘铭再没上过门。
三个月过后,刘铭见妻子仍坚持“夫妻不同房”,无法接受“无性婚姻”的他于2019年5月提出离婚。对此,陈莉同意了。
不过,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两家人却吵红了眼。他们争执的关键,在于刘铭婚前赠与陈莉的彩礼。
桂露云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刘铭父母见儿子儿媳的婚姻无法挽回后,想到小两口从未同房过,陈莉不算太“吃亏”,便希望儿子要回婚前送给陈莉的彩礼钱和黄金首饰。
这一提议,遭到了陈莉父母的强烈反对。
“他们觉得,自己的女儿领了证又办了婚宴,亲朋好友不可能相信小两口结婚三个多月却没有夫妻生活。而且,女儿不愿同房的事情如果传出去,名声就毁了。”
由此,刘铭几次被陈莉“提醒”:“退彩礼钱不可能,如果事情传出去,你还要赔偿我精神损失费。”
最终,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刘铭只得寻求法律帮助。
桂露云介绍,2019年7月9日,在株洲市芦淞区法院的调解下,刘铭与陈莉离婚,陈莉愿意归还彩礼金3.6万元以及首饰“三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尽管刘铭与陈莉是合法夫妻,但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陈莉拒绝过夫妻生活,未尽到夫妻义务,故两人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虽然法律尚未明确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但依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享有配偶权,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这就包括了夫妻间的性生活权利。基于此,陈莉‘同屋不同床,同床不同被’的行为从情理和法理上均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畴,符合女方退还男方彩礼的法定情形。”
桂露云(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受理涉及彩礼的离婚案时,如果彩礼数额较大,且夫妻结婚只有一两年时间,那么,即便夫妻双方符合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同样会酌情判定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
至于“无性婚姻”中“同屋不同床,同床不同被”的行为,能否作为女方返还彩礼的依据,这要依据夫妻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赠与彩礼的数额和价格来综合认定。
本案中,由于陈莉和刘铭结婚时间较短,且在婚后不到两周的时间里,因女方未尽到夫妻义务,导致夫妻“同床不同被”,如果简单的以夫妻双方居住过,就认定为共同生活,这显然不符合民众对夫妻共同生活的理解。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此,陈莉和刘铭吵架后长期居住在娘家的行为,完全符合“夫妻双方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故法院在调解中作出女方酌情返还男方部分彩礼的意见。
刘悦(湖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而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在没有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没有理由拒绝尽夫妻间义务,甚至可以将婚姻“无性”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在《新婚姻法》中,感情破裂可诉讼离婚的情形没将“无性婚姻”包含其中,但由于法律也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无性婚姻”能否被看作“感情破裂”,这就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一般来说,法官在处理因“无性婚姻”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往往会依自由裁量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判决离婚的概率较大。
张楚文(湖南省社会学研究协会秘书长)
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没有达到实质意义上的结婚,那这个条件就没有达到。那么,我认为这些彩礼在离婚后就应该拿回来。
实质意义上的结婚,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外,仍需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假使一方在与另外一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只是偶尔在一起生活,或者同住一间房,却不尽到夫妻义务,拒绝夫妻生活,那也不能认定构成《婚姻法》中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也极易为女方利用假结婚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即“骗婚”)提供法律庇护,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普通百姓对法律的认同,司法的社会效果会大打折扣。
我认为,所谓的夫妻共同生活,应当是指夫妻双方履行夫妻义务、享受夫妻权益的过程,该过程应当是长期性的,而非短期的、偶尔的、间断性的。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它既是婚姻关系生理和伦理价值的反应,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要求,更是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型的家庭关系和精神文明所必需的。如果简单的以登记后居住过,或者长期“无性”地住在一起,即认定为共同生活,是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婚姻的真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