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23:34:59来源:法律常识
小群与小益互不相识,2021年1月5日下午5点,双方在某操场打球时,小益在上篮时和小群发生碰撞,落地时碰到了小群牙齿。
2021年1月8日至1月25日,小群在某口腔医院治疗牙齿先后花费医疗费共3万多元。
后来小群将小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精神赔偿费及交通费共4万多元,
但小益认为其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小群要求小益承担医疗费、精神赔偿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生活当中,篮球活动本身就是一项具有对抗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运动风险。
案涉双方应当能预见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双方自愿参加运动,应视为双方自愿承担可能发生的合理风险。
本案中,小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而通常情况下,紧张的篮球运动氛围会使参与者的注意力集中于运动,
很难要求参赛者的每次动作都经过慎重考虑,
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相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
故小群要求小益赔偿的各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小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小群要求小益承担医疗费、精神赔偿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可见,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活动中如因他人行为受到损害,
除非有证据证明损害行为是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
否则对方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属于“自甘风险”原则。
因此对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前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态和活动风险情况慎重决定,活动中更要时刻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避免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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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赛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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