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0:11:06来源:法律常识
在经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农民朋友家家都领到了一般深绿底色烫金大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来替代此前的自留山山林权证和责任山场承包合同,这是一本真正意义上的权属证明,具有多种用途和功能,这里不再展开细说,今天重点谈谈林权证上的面积问题。
农村集体山场承包到户始于1981年的"林业三定",在土地实行联产承包以后,林地也同步进行了到户承包,进行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这三项改革,习惯称为"林业三定"。
由于山场不同于土地,在当时有限条件下,是没有办法准确丈量或计算到户面积的。因此,在当时就采取一种折中的方式,根据大致的行政区划,估算各村、各组、各地块的山场面积,然后按照参加三定分山的人口,平均分配至各户,这样,各户山证面积非常均衡,大家也觉得非常合理。
同时,实际山场的彼此相邻界线,也现场进行了确认,大多以较为明显的山岗(俗称分水)、山谷(俗称合水)为界线,确实没有明显界线的,便指树为界,山证四至界线以此为基础填写,这样便形成了具有当时特色的面积和四至界线,看山证,面积非常公平,具体到山场,与实际面积不会相符(不是实测,不可能相符)。
2008年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当时的指导思想就是,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以1981年"林业三定"成果为基础,完善相关林权要素,核换发新版林权证。
在当时实际操作中,已经发现由于"林业三定"到户面积未实测,存在较大差异,但到户面积很均衡,已经普遍为农户所接受认可,如果据实测量调整,一来工作量非常庞大,二来面积变化大,反而会导致农户不适应,诱发矛盾纠纷,因此,采取分山小班实测,按实测面积由各组林改人员同比例升降,即确保各组山场面积与实际面积一致,又确保各户面积不发生大的波动,在群众认可和接受的范畴,这样,就造成新的林权证面积依然与实际存在差异。
林权证面积不准,对农户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影响,说没有,那是自欺欺人,说有影响,其实也不大,为什么这么说呢?
说有影响,那是指山场流转,在进行山场流转的时候,是必须对山场面积进行实测的,这样就会对农户产生影响,因为实测只有两种结果,要么偏大,要么偏小,是不可能一模一样的。如果偏大,农户会增加收益,如果偏小,就会受到损害,但事实就是这样,确实也没有好的办法应对。
说没有影响,那是目前很多的涉林补贴,都是按照林权证面积发放,而林权证面积都是根据1981年参加三定入口均分的,大家早已接受,而且很合理,所以影响不大。
再有就是明知有误的林权证面积,需要不需要修正调整?基层林业认为,根本没有必要,农户自行经营自家山场可以依据四至界线,无需过于在意数字面积。但在流转或开展某些经营活动时,需要据实纠正。
林权流转时有明确要求,所有小班必须实地区划,这样地块的面积便会一目了然,自动生成(目前的画图软件就是这样),也给流转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交易参考,如实反映流转山场的真实情况,双方可以就流转金额通过协商的方式寻找平衡点。
这里所指的申报项目是指农户单独造林之类的项目,因为这些项目在验收时也是需要现场区划验收,这样面积也会自动生成,形成实事求是的造林面积,这也是造林验收工作的要求。
当然如果大部分农户都要求修正面积,也是可以的,基层林业认为,既然修正面积,就会有增有减,因为整个村民组面积是准确的,需要整组推进,统一调整,工作开展前需要村民组成员开会同意并签字,大家对各自山场面积增减需要客观看待,否则会造成矛盾隐患。
因此,基层林业个人观点:农民朋友林权证面积主要是依据“林业三定”而来,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不太相符的现象,对农民朋友的权益基本没有什么影响,无需修正;但在进行林权流转、农户单独申报项目、以及大多数农户要求修正时,是可以据实修正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