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0:22:02来源:法律常识
典型案例:
孟祥福(1968年2月26日出生,2019年9月4日病故)与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甲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孟祥福所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18年1月2日。保险合同中记载,孟祥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4日,孟祥福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史某甲为孟祥福垫付住院医疗费63.122.59元。2019年6月30日,史某甲书写《遗嘱》一份,并交由孟祥福签字。《遗嘱》记载:孟祥福生前在泰康保险公司购买的大病保险归史某甲所有,补偿孟祥福生病期间史某甲所花的一切费用。2020年1月13日,史某甲以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甲为被告,向法院提起遗赠纠纷之诉,要求确认孟祥福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伍万元遗产由史某甲继承。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 代书遗嘱生效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的程序是:
(1)找两名以上经立遗嘱人认可的,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2)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由其中一名见证人如实记录→(3)书写完毕→(4)遗嘱人确认无误→(5)由代书人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6)由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
本案中孟祥福生前立有《遗嘱》该《遗嘱》由史某甲书写,而不是由《遗嘱》中的见证人之一书写,且史某甲与《遗嘱》内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宜认定为有效。因此,应当遵循法定继承,孟祥福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由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孟某甲为孟祥福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孟祥福财产。
2. 遗嘱与遗赠效力哪个优先:
对同一份遗嘱来说,遗嘱继承和遗赠不会发生矛盾。立遗嘱人应该在遗嘱中确定遗嘱继承,或在遗嘱中确定遗赠。如果在遗嘱中,既确定遗嘱继承,又确定遗赠,则立遗嘱人会对自己的数项财产进行分配,作不同安排。当然,立遗嘱人也可能对同一财产作安排,让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所反映的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存在谁优于谁的问题,遗嘱和遗赠效力哪个优先的问题也仅是一个伪命题。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