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1:01:55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案件中,入罪的证据需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出罪的证据,需达到存在合理怀疑的标准。
民事案件中,本证的证据需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即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反证的证据需达到真实不明的标准。
在诉讼实践中,常发生民事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或诈骗犯罪或合同诈骗犯罪等,应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特别是近几年,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的代理律师,以原告涉嫌犯罪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将法院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屡见不鲜。
一般来讲,涉及诉讼中的当事人,都想自己能赢,甚至有不少人还实施了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的手段与方法。
2018年下半年,一位专长办理民事案件的律所同事,就曾拿着一起民间借贷诉讼引起的民刑交叉案件找到我,希望我能加入代理律师的队伍,负责案件中被告声称的原告涉嫌虚假诉讼、伪造印章犯罪部分的抗辩。
她知道我是专长办理刑事案件的,具有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
当我介入时,案件情况为:原告诉请债权本息金额超亿元,被告代理律师以原告涉嫌虚假诉讼、伪造印章为由进行抗辩,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审理,以本案存在原告涉嫌伪造证据虚构债务、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线索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待公安机关立案后,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经审查案件材料发现,一审过程中,就借款合同做过8次司法鉴定,其中有两名被告的骑缝印章、指纹印完整,并存在被告押印签名的情况。
一审过程中,原、被告没有对借款与还款金额进行过对账,一审原告声称六被告(债务人1个,关联保证人5人)本息分文未还,五被告(五保证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五被告曾向原告支付过多笔款项,一审法院对此也未进行核查。
经全面核查借款、还款情况,发现被告并未完全清偿借款本息。
经核对一审笔录,发现一审被告仅拿8次司法鉴定中3次鉴定的鉴定意见,来阐述原告虚假诉讼、伪造印章的观点。而能体现合同具有完整性的几次鉴定的鉴定意见,未被一审法院采信,甚至有一次鉴定意见未组织当事人质证。
综上,我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未完全清偿债务,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债权本息的金额过高,被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押印签名,原告不可能伪造被告的法人印章。该案应当按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一审法院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理由不成立。
接案后,一方面配合民事代理律师就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一方面对刑事立案侦查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意见与材料,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刑事法律帮助。
上诉后,二审法院组织开庭,我详细陈述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与依据,与对方代理律师称一审时原告声称本息分文未偿就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犯罪,我同事就民间借贷的事实与理由,充分阐述了意见与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在案件回到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作出了撤销刑事案件的决定。
至此,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性质,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
在一审重新审理过程中,我方要求对账,并认为被告应当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及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法庭多次组织当事人就借款与还款金额进行对账及确认。但,被告仍然坚称,借款合同系伪造的,被告没有还款责任。
我方则要求被告当庭演示,在被告的骑缝印章、指纹印完整的情况下,被告所称的伪造是如何完成的。
被告无法应对。
之后,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此案能够发生逆转,民事律师与刑事辩护律师的通力合作至关重要,运用各自专长,厘清了案情,审查了证据,识别了案件性质,所发表的意见与提供的材料,在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我看来,民刑交叉案件中,突破单打独斗的局面,采用民事律师与刑事辩护律师通力合作的方式,是一个相当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