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2:12:04来源:法律常识
本期开篇讲到的账户借用,根据法律规定,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流通性是其属性,“占有即所有”是基本原则。账户借用即一方借用另一方的账户进行经营活动。由于账户出借方负担债务,导致账户被查封或冻结,借用账户方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被查封或冻结的账户内的资金归借用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法律条文对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进行了规定,交付即发生效力。账户资金即为货币,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动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因此,如果是普通账户的,法院在审理中通常是按照银行账户记载的情况确认资金的归属。
账户出借方与借用方之间的约定是其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与上一期讲到的离婚协议书的性质类似。
由于每个案件情况和证据均不一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每个案件案情和证据不一样,就会有不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