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3 23:17:11来源:法律常识
抢劫罪的行为类型与认定(一)
抢劫罪作为多发犯罪活动中的一种,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普遍重视。根据我国《刑法》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中可知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两方面。行为人进行抢劫就是为了获得财物,所以目的行为就是为获得财物实施的行为。而手段行为是指为获取财物所实施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对于抢劫罪,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抢劫罪的具体类型。在我国,从《刑法》的规定上来看,我国的抢劫罪有多种形式,在符合逻辑分析和客观条件的情况下,对抢劫罪可以进行这样的划分,抢劫罪分为典型抢劫罪和非典型抢劫罪,其中典型抢劫罪是指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形态,符合这条规定的行为都可以纳入抢劫罪的规范范畴;非典型抢劫罪是指符合《刑法》第267条、第269条以及第289条规定的特殊抢劫形态,这几种都是由法律进行特殊规定,纳入抢劫罪的调整内容。
典型的抢劫罪可以进一步划分成“普通抢劫罪”与“加重抢劫罪”,其中,普通抢劫罪系指,符合《刑法》对抢劫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而加重抢劫罪是在普通抢劫罪的基础上,因行为人的特定行为而使受害的法益受到了更重的损害,对这些行为而给予的特殊规制,规定更重的刑罚。进一步对普通抢劫罪进行分类,可以划分为暴力行为抢劫罪、胁迫行为抢劫罪和其他方法抢劫罪,这三种类型的抢劫罪仅区别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要件,也即主体和客体要件以及主观方面,基本上都是相一致的。
对行为人行为的分析是刑法研究的着重点、中心点,分析行为人的行为也是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一环。抢劫罪的行为应具有劫取财物的目的性、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必要的当场性和具体的程度性,根据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的行为类型,主要有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方法行为三种。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