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3:51:10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2月,林某因身体不适
前往本市某医疗机构就诊时
发现无法使用医保卡,
经查询得知
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上海某服务外包公司(简称“A公司”)
于2020年12月31日办理了退工手续
致使社保停缴
而自己对此完全不知情!
从2014年12月开始
林某入职于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B公司”)
一直担任配送司机
得知已被退工
林某多番求助后找到了
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
劳动关系繁杂
援助律师抽丝剥茧厘清法律关系
2021年3月2日,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林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严律师作为本案的承办人。
严律师初步梳理了本案基本事实情况:林某先后与三个有关联关系的用工单位存在标准劳动关系。2014年12月1日,林某入职B公司处,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他的劳动关系被转至某人力资源股份公司。2018年2月起,他的劳动关系再次发生变化,被转至A公司。他的书面劳动合同系与A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严律师梳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后,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适格被告主体是B公司还是A公司
第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林某在三个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
综合本案证据材料,A公司应是适格被告,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将B公司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到庭应诉。
律师分析,A公司存在以下两个不当行为:
第一,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未与劳动者进行沟通,擅自办理退工手续;
第二,不及时缴纳社保,致使劳动者无法使用医保卡。
针对这两个情形,严律师认为A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工作年限的计算方面,如果仅按照其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18年2月开始计算,无法完全保护受援人的权利,严律师告知林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四)》的相关规定,他的情况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形,并告知了相应诉讼风险,林某表示理解。
严律师承办该案件时,充分听取林某的想法,并向他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释明诉讼风险,林某在充分了解到本案诉讼风险后,表示愿意在普陀仲裁委主持下同A公司进行调解。
仲裁未获支持
一审峰回路转
本案先经过劳动仲裁,普陀仲裁委裁决认定A公司存在的不当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林某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这一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仅支持林某2018年2月入职A公司后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年限,并据此计算赔偿金。林某对普陀仲裁委关于他工作年限的裁决意见不服,于2021年7月再次向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院一审阶段的法律援助。
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阶段,经过两次法庭审理,严律师向法院充分阐述了被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应当对林某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依据和证据材料。
2021年12月10日,法院判决书支持了受援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林某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于2021年12月28日,向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赠送了“困难之时伸援手法律援助解民忧”锦旗一面,对严律师的热情服务和一丝不苟的办案作风表示感谢。
转自 | 普陀区司法局
来源: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