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3:51:37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5月,因购房首付款不够,小陈向朋友老李借款17万元,约定一年还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年的还款期限到了,经过催讨,小陈以各种借口拒不还款。老李经过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小陈向老李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判决生效后,小陈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尽管老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小陈名下并无可执行财产。
2021年1月,小陈的父亲老陈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由于老陈名下有一套房产,小陈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得知情况后,老李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料,小陈为了逃避债务竟放弃了这套房子的继承权,由其母亲全部继承。老李遂提起了债权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认定小陈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法院会支持老李的诉讼请求吗?
小陈欠老李借款17万元未还的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确定,小陈应履行生效判决,如果小陈放弃继承,老李能否请求确认小陈放弃继承无效,或者撤销小陈的放弃行为呢?
我们看一下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老李请求法院撤销小陈的放弃继承权,正是基于小陈的放弃继承减损了其可能获得的财产,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因此主张撤销。但上述法律规定没有对放弃继承的情形进行定义,老李是否能依据上述规定行使撤销权呢?我国审判实践中对债务人放弃继承行为是否可行使撤销权还是存在争议的。
有观点认为:继承权虽然有其人身属性,体现债务人的个人身份,但继承一旦开始,则会体现为财产权利,放弃继承即表现为对财产的处分。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如果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损害,则债权人可对此行使撤销权。
成都中院在某撤销权纠纷上诉案中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造成债权的不能实现,因而撤销权的标的应为以财产为标的的民事行为。债务人能够取得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无疑是基于其特定的身份关系,但继承发生时,其放弃继承的行为直接指向的是财产权利,倘若因此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债务人在明知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的财产,明显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亦有悖于诚信原则,因此确认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成立。
有法院认为,债务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作为被执行人则有义务依照生效判决积极配合执行。被执行人在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情况下,放弃由其享有的继承权,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实际是一种逃避执行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因此,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权,导致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当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原《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但是,上述规定中的“法定义务”的含义是什么?债务人因借款合同而承担的义务是否属于法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底一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中的“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
根据最高院的精神,本案中小陈向老李借款形成的债务并非以上原因形成的债务,偿还借款不属于上述的“法定义务”。因此,债务人小陈放弃继承权是自愿处分其继承权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不影响小陈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下是有效的。小陈以书面声明的形式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小陈的继承放弃行为不是无效行为,也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标的。
由于存在争议,对于本案,我们认为老李仍可将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标的来主张,对此行使撤销权,并要求确认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