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3:52:29来源:法律常识
在商业贸易中,买方企业往往会在卖方出货后,才进行货款支付。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买方企业很有可能会赖账,并认为是企业项目对接人的个人行为,自己不应负责。那么这时候被欠款的卖方到底该找谁要钱呢?下面我们通过浩云律所代理过的一起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当事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A向家具公司送办公座椅,B作为家具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经营者,一直负责与A联系沟通。2017年1月23日,经双方对账,家具公司尚欠A货款79912元。但经多次催款,家具公司、B一直未给付货款,因此A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起诉至法院。
【浩云说法】
本案中B辩称,是自己个人而非家具公司与A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是否欠款以及欠款金额,因双方还未对账,故并不清楚。家具公司辩称,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家具公司与A之间并未签订过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欠付A货款的情况。
一、A到底与哪一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根据A与B的微信聊天记录,A确实按照B的指示供应了座椅,B称是其个人与A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与家具公司无关,家具公司亦称与本案无关。但事实上,B是家具公司股东,亦认可其实际经营家具公司,且A供应的座椅本身也在家具公司经营范围内,B的转账中也有过备注家具公司转账。而B和家具公司并未举证证明B向A明示,系B个人向A采购座椅。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A认为B代表家具公司向A采购货物,构成职务代表,具有依据。因此,对B、家具公司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信。A与家具公司之间实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二、欠款具体数额确认
A向B发送货物清单,并陈述尚欠货款金额,B并未提出异议,此后A向B催要货款,B亦未对该次对账提出异议,因此,A主张家具公司按照该对账金额给付尚欠货款,理由正当,证据充足,法院不持异议。
不过在欠款具体数额上,双方存在分歧。
B认为于2017年12月31日向A已经支付15000元,A不予认可,B亦未提供转账凭证,故对B的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A自认在2017年12月31日收到5万元款项已抵扣支票款项,除上述5万元付款外,B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7年12月31日后还有其他付款。故对于A主张尚欠货款7991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可否主张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关于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问题,A主张自2017年11月23日起算,但在对账时,A称“月底结一下”,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因此法院依法将起算时间调整自2017年12月1日起算。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依据相关规定,调整为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B以个人名义一直向A承诺付款,且在庭审中经法庭释明后,仍然认为其个人具有付款义务,已经构成债的加入,故A有权要求B给付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浩云小结】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本案的公司拿货后不认账的现象。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在商贸合作中,一定要签订纸质版合同,明确双方的主体。另外,对于某些买卖行为无法确认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时候,大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会在举证、调查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帮助当事人制造有利条件,挽回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