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4:20: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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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不搬迁的,房屋征收主体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房屋征收过程中实施强拆行为的前提条件。
当被征收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房屋就一定被拆掉吗?本文就此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件的办理以提供参考。
2022年5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某县的被征收人周先生,收到了该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为某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为周先生,请求事项为申请法院依法执行沈阳市某县人民政府对周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令被申请人搬出案涉房屋。
收到申请书的周先生慌了阵脚,之前也收到过许多行政机关作出的文件,可都没说要腾房搬离,这次突然要强制执行,周先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2022年4月,因对房屋征收补偿事事宜一直没有同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经同项目片区的其他被征收人介绍,周先生的家人联系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赵治律师。
经过对周先生房屋情况及征收项目进行了解之后,律师第一时间询问周先生是否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了诉讼,周先生竟不知何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最后在律师的指导下,终于在一摞的材料中,找到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收到周先生发来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律师注意到该决定的第四条并没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具体期限,该补偿决定仍然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面对现在周先生所面临的困境,县政府极有可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对案涉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立即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立即撰写诉状,对于该补偿决定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出所料,2022年5月7日,周先生收到了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申请及听证传票。收到传票后,代理律师开始对双方的证据进行梳理,准备参加听证。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实施司法强拆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其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其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
其三、规定期限内不搬迁。
而本案中,周先生因不服该补偿决定,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行使诉权,在此情形下,县人民政府应当待人民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判后,方可实施后续行政行为。
在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诉讼尚未结束,县政府径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二、假设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本案县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也不应得到支持。申请人提出本案强制执行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最晚应当于补偿决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而本案申请人县政府于2022年5月3日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申请期限,根据司法解释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则应当不予受理。
最后在本案听证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在征收拆迁的行政案件中,“起诉期限”是需要被征收人格外关注的问题,但正是由于大多数被征收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重要的法律程序超过起诉期限,因此不能将行政争议进入到实体诉讼当中。在收到有关征收材料一定要妥善保存原件,必要时应当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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