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4:27:0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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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律师代理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发现:许多学校都会举行亲子活动来增进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感情,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但是学校的活动一般都会交给专门的机构来承办,而这些机构为了活动效果,很多时候就擅自使用某些著名商标,殊不知此时已侵犯知识产权。
“梦幻海路空”这个名字对于参加过亲子活动的人一定不陌生,这是由香港第一宝贝国际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授权给湖南第一宝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本次案件的侵权行为就是围绕该商标而发生的。
衡阳市蒸湘区某体智能机构中心和衡阳市蒸湘区某幼儿园未经同意,擅自以“梦幻海路空”为主题,举行了大型三军联合军事演习活动暨冬季亲子运动会,活动方案同香港第一宝贝国际教育集团法定代表人李先生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一模一样,且举行活动的过程中多次提到“某某幼儿园携手香港某国际教育集团为孩子们全力打造的大型户外“梦幻海陆空”亲子军事演习活动”,并将假冒注册商标的活动视频上传至了优酷视频端和某某幼儿园的同名微信公众号上,至少有九百多人参加或观看了这场名为“梦幻海陆空”的亲子活动。事件发生后,我方及时向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书载明:经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于2017年3月1日10时25分,在长沙市公证处办公室由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公证处自有设备根据法定代表人谢先生提供的操作步骤操作电脑,通过搜索软件搜索优酷上的网页标题为“某某幼儿园2016年梦幻海陆空冬季运动会”字样的视频播放页面。长沙市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共抓取图片八张,由公证员两人打印一式两份。2017年3月10日11时44分,由公证员将公证过程中保存的录像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式两份,一份由公证处保存,一份附与公证书后。公证文件证明公证书所附文件系公证员对证据保全过程中对电脑屏幕截图打印所得,图片内容与电脑屏幕显示情况相符,所附经封存的光盘内的录像文件系保全过程中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案中一共有两名被告,其一是某民办幼儿园;另外一个便是衡阳市蒸湘区某体智能机构中心,为个体工商户,主要负责人是刘某。刘某作为活动承办方的负责人,曾经和香港某国际教育集团的工作人员共过事,是知道幼儿国防教育理念和“梦幻海陆空”标识已注册,并与其无关的事实,却公然在合作结束后的使用与原告公司名称关键词相同的字样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字号衡阳市蒸湘区某衡阳体智能机构中心,还商业性使用已被原告合法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注册商标“梦幻海陆空”。被告一衡阳市蒸湘区某幼儿园,作为民办幼儿园,同被告二都是营利机构,知道商标已被注册,却一同侵害原告的商标专有权。
很多人疑问香港某国际教育集团同两被告有什么关系呢?香港某国际教育集团曾在2015年7月5日以大股东身份和本案被告刘某和案外人陶先生签署过一份合作成立香港第一宝贝衡阳分公司的协议书。但由于政策原因,分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合作关系经三方协商一致解除。刘某却窃取合作中获知的幼儿体智能教育理念于2016年7月18日在衡阳注册了名为“第一宝贝”的体智能机构,还用合作中获知的活动方案和“梦幻海陆空”商标与衡阳市蒸湘区某某幼儿园合作开展活动。被告二的负责人刘某和香港第一宝贝的代表谢先生的合作是在2015年7月5日,是在申请注册商标日之后,刘某从来没有参与过“梦幻海陆空”商标的设计、注册工作,应当知道该商标为注册商标,自己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且双方举行活动后在衡阳引起了非常大的影响,很多业内人士都好奇:衡阳什么时候多了个“第一宝贝”。
我陈香梅律师团队代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方在法庭上辩称:承认侵权事实确实存在,但侵权时基于双方原有合作在先,其不知道该商标已被原告注册,被告的行为并非恶意侵犯商标权,也不属于情况严重;同意删除视频并保证今后不再使用该商标,同时认为赔偿应当以此次活动的盈利为依据。
在本案事实上,法院认为:香港第一宝贝国际教育集团已经与原告湖南第一宝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著作权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约定了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方式、地域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故原告依法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两被告以商标所有人香港第一宝贝国际教育集团名义并使用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梦幻海陆空”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并上传至互联网,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被控侵权行为突出使用的“梦幻海陆空”文字标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用于识别来源的作用。被诉标识与商标相比较,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近似。故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行为由两被告共同实施,可以认定侵权主体为衡阳市蒸湘区某体智能机构中心和衡阳市蒸湘区某某幼儿园。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支持。
在本案赔偿数额上,法院认为:被告当庭提交了因侵权所获的利益的情况、侵权次数和侵权规模。鉴于原告与被告衡阳市蒸湘区某体智能机构中心负责人刘某在商标注册前已经存在合作关系,对被告在得知原告已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立即删除相关侵权视频,主观恶性程度较低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对赔偿数额,经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次数及侵权情节、程度等确定赔偿数额。鉴于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9月5日法院给出了判决:被告衡阳市蒸湘区某体智能机构中心、衡阳市蒸湘区某某幼儿园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删除相关侵权视频;被告衡阳市蒸湘区某体智能机构中心、衡阳市蒸湘区某某幼儿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被告衡阳市蒸湘区某体智能机构中心、衡阳市蒸湘区某某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只是现实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一个缩影,一些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了做活动达到某种效果,有时选择“铤而走险”,实施一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实施侵权行为定然会被该知识产权所有者发现,此时不但要将所得利益交出,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在任何时候都要记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企图钻法律空子,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