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8:56:12来源:法律常识
许多房地产商在卖房时,为了达成卖房的意愿,常常会尝试利用让购房者缴纳定金的方式,将房子定下来,殊不知定金的缴纳也包含了不少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规定,定金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方负有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请求办理房屋过户得权利,而卖方负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和收取房屋价款的权利。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双方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通常会约定,由买方交付一定金额的定金给卖方,以保障双方各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金的作用是保障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一点从效力上说,定金适用定金法则,预付款无此效力。
第二点是从功能上说,定金是作为债权的担保,而预付款则属于债务履行的范畴,其主要功能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
第三点是从性质上说,定金的交付产生一个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与主合同是两个合同,而预付款的交付属于履行主债务的一部分,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约定由购买方向出售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在此情况下,如果买方违约则卖方有权不退换买方交付的定金。如果是卖方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条款,中关于“定金”的表述,该“定金”是否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切勿因为词不达意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其想表达的是“订金”的意思而合同条款中写的确是“定金”,这不可避免的会给合同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纷争。当您遇到经济合同纠纷得不到解决时,可以咨询我们河南焕廷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二、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对方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或者法律意识不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故意拖延制造对方违约的情形,以此来主张定金罚则。对此,当事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对方违约后不要决定问题不大置之不理,一定要主动收集保留证据,即使你不追究对方多的违约责任,也乣应自己的一时疏忽大意反而让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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